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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塑料袋有償使用違規最高罰2萬元
2008-05-30 14:30:29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沈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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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30日訊 記者29日從哈爾濱市商務局了解到,根據《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6月1日~15日,商務、工商、物價三部門將以大型超市、大型集貿市場為重點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繼續無償提供塑料袋的商場、超市進行處罰,最高罰款2萬元。消費者如果發現違規行為,可撥打哈爾濱市商務局舉報電話86776362、哈爾濱市工商局舉報電話12315、哈爾濱市物價局12358進行舉報。

  據了解,《通知》所稱塑料購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於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於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於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實施塑料袋有償使用的單位包括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小商品交易市場;場內外租超市、櫃臺、攤位;大型超市、商場引廠進店的經營攤位;開展商品零售的展銷會、展覽會等零售經營場所,其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負責對經營場所內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的組織實施。

  按照《通知》要求,商品零售場所必須有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並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制度。商品零售場所必須對塑料購物袋按規定明碼標價。塑料購物袋銷售價格不得低於其正常經營成本,不得采取贈送及其他方式變相向消費者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商品零售場所要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袋的數量和價款,不得將塑料購物袋價款隱含在商品價款內合並收取。

  記者從哈爾濱市工商局消保處了解到,對於違反《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規定的商家,執法部門將按照《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從今年6月1日起,商品零售場所有不標明塑料購物袋價格,向消費者無償或變項無償提供塑料袋等行為之一的,將受到最高1萬元的罰款。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並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否則將被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