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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物業費禁超一年 新《物業管理條例》年內出臺
2008-06-04 10:19:03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於志華 任清海
東北網6月4日訊 記者從市房產部門了解到,新《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年內將出臺。
據市房產住宅局政策法規處的王雄偉介紹,《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不得超過12個月;將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出售或轉讓他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此外,哈爾濱市還將對《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哈爾濱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和《哈爾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試行辦法》進行修訂,將於今年陸續出臺。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