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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三部門:不得硬性或變相攤派捐贈款物
2008-06-04 15:05:58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趙艷 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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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4日訊 日前,哈爾濱市民政局、市監察局和市公安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落實《哈爾濱市支援災區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強支援地震災區捐贈款物接收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有關要求。任何單位、組織不能違背群眾意願硬性攤派或變相攤派捐款。

  ———募捐款物兩日內上繳登記。通知要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本部門、本單位、本村(社區)內開展募捐活動的要在2日內將所接收的款物如實交付市、區、縣(市)民政部門或紅十字會、慈善會。否則依法從嚴查處。面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立即停止一切募捐活動,並在2日內向市或區、縣(市)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會申報登記,同時據實交付全部募捐收到的款物。逾期未進行登記和交付所收款物的,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擅自舉辦義賣義診將被取締。通知規定,任何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舉辦抗震救災、支援災區義賣、義演、義賽、義診、義畫等活動必須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後,及時報當地民政部門備案。不履行審批手續擅自舉辦活動,有關部門將依法取締、查處。已經開展活動但沒有履行手續的,要在通知發布之日起2日內補辦手續。

  ———接受捐贈但無憑證將被查處。通知規定,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確認銀行票據,當面清點現金,驗收物資。捐贈人所捐款物不能當場兌現的,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事後依據協議兌現。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接收捐贈憑證,否則將按違規進行查處。

  ———挪用截留貪污捐贈款物將受嚴處。對擅自募捐、義賣和亂設捐贈點(箱)及挪用、截留、貪污捐贈款物等違法違紀違規問題要及時糾正、取締,嚴肅調查處理。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