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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內買房或炒股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
2008-06-11 06:33:22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趙艷 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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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11日訊 《哈爾濱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暫行規定》日前開始實施。據規定,持有本市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非農業戶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低於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標准的城市居民,均可依據本規定申請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資格,經認定後享受相應的困難補助。《規定》所指家庭成員,是指同一戶口並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人員。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與撫養或者扶養義務人未共同生活的,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高等院校學生(研究生、留學生除外)、監外服刑人員計入家庭人口。失蹤、潛逃、獄中服刑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

  11種情況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

  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資格: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2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等單位介紹就業崗位的;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家庭成員吸毒、賭博、酗酒且不悔改的;家庭成員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或者在高額收費幼兒園入托的;家庭成員在高額收費的高等院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明顯超出本市規定標准的;2年內購置住房(因拆遷購置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或者中高檔裝修住房的;擁有汽車、摩托車、空調、高檔寵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費品的;1年內新購置彩電、冰箱、音響等單項價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電器及高檔家具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標准的;有投資股票、基金、期貨等行為的。

  再就業後前3個月所得不計入收入

  據規定,困難家庭成員中的下列收入計入困難家庭收入:工作單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臨時性工資和各類獎金、補貼等收入;出租、變賣家庭財產所得,各種儲蓄、債券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孳息,以及其他偶然所得;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費;繼承的遺產、接受的贈與、遺屬補助費、社會救濟金、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等收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以及經商、辦廠等扣除必要成本後的收入;通過各種勞務性付出所獲得的收入;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

  據規定,家庭成員中下列項目不計入困難家庭收入: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以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等;離休人員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護理費;因公傷亡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的津貼、護理費、撫恤金、喪葬費;獨生子女費和在校學生臨時困難補助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以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社會組織及與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沒有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個人給予的1000元以下臨時性救助金;政府頒發的特殊津貼和一次性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再就業後,前3個月所得收入;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不應計入的項目。

  審批認定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

  據規定,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審批認定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每年6月、12月為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期。社區服務工作站、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定期復查和隨時抽查,區民政部門應當按季度抽查,對收入高於低收入困難家庭標准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終止其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資格,並張榜公布。《哈爾濱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證》實行年審制,每年10月至11月進行審驗,家庭人均收入高於低收入困難家庭標准的,應當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資格。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