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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90萬籌碼助人賭博 法院:"債務"關系不受保護
2008-06-19 13:44:33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陳寧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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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19日訊 借給別人百萬元當『賭資』,對方卻遲遲不還借款,『債權人』無奈將借款人告上了法庭。

  據原告李某講,2004年春節初一和初二,被告張某向他借款102萬元港幣,並於次年4月15日給他補寫了一份欠條,約定一個月後還清,但到期後張某推拖還款。李某請求法院判令張某償還102萬元港幣及利息。

  對此,被告張某辯稱,他和李某在澳門賭場賭博時,他在李某處借用的是賭博籌碼,雙方並沒有實際經濟往來和借款的法律事實關系。另外,他在向李某借用賭博籌碼之前,雙方並不認識,也沒有任何經濟往來,因此不可能存在向李某借錢的事實。李某將一起賭徒間賭資交換的違法事實變為受法律保護的一般民事借款糾紛,嚴重違背了事實,應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經道裡區人民法院調查證實,2005年4月15日,張某在哈爾濱市為李某出具了一份欠條,欠條上寫明:『欠李某港幣壹佰零貳萬元整,2005年5月15日還清。』案件在審理中,張某承認2004年12月份在澳門向李某分三次借賭博籌碼90萬元,借款12萬元現金,共計102萬元港幣。

  法院認為,李某雖持有張某出具的102萬元港幣欠據,但其對巨額借款的來源及供款的事實,均不符合民間借貸關系,同時張某的證人也證明,張某在澳門向李某借賭博籌碼的事實。據此,法院分析認定,張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據系在澳門借用賭博籌碼後形成,而賭博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與法規的規定,其借貸『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李某要求張某給付『借款』102萬元港幣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於張某向李某所借12萬元港幣,用於償還債務和自用不屬賭資,張某應償還李某,張某自李某起訴之日起,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港幣存款利率給付李某利息。另外,張某所『借貸』的90萬元港幣賭博籌碼款系賭博資金,依照我國法律應予以收繳。

  日前,道裡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定,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張某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港幣12萬元,駁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