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4日訊 記者從省環保廳獲悉,即將出臺的《黑龍江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規定,今後,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違法案件,未得到及時糾正和處理的,都將實行掛牌督辦制度。這是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法規中首次將民意以法規形式確定為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條件之一。
《辦法》規定,凡是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違法案件,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的環境違法案件,造成流域、區域的連片污染和工業園區集中污染的環境違法案件,威脅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的環境違法案件和環境違法行為經多次行政處罰仍繼續違法狀態的環境違法案件,以及地方政府或部門出臺或實施有悖於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和錯誤做法的環境違法案件等環境違法行為,未得到及時糾正、處理的都是掛牌督辦的范圍。
據介紹,民意被以法律規定的形式確定為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條件,這在黑龍江省還是首次。《辦法》根據環境違法案件的影響和危害程度,對環境違法案件分別進行省、市、縣三級掛牌督辦,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的辦理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重大復雜疑難案件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涉案企業在督辦期限內,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承辦機關應當依法采取進一步處理措施。其中,涉案企業為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還要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