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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出臺規定 存在火災隱患拒整改拘留責任人
2008-07-01 07:30:39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秦雷 王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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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日訊 日前,市公安局出臺消防監督執法『十個一律』和『五個嚴禁』,即日起開始施行。

  『十個一律』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眾場所,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存在火災事故隱患,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該場所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營業性場所在營業期間鎖閉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夠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該場所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開業前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擅自開業的,對責任人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准規定,發生火災事故的,對責任人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阻礙公安消防執法人員、公安派出所民警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履行公務的,對責任人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督促隱患單位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能保障安全的,經當地政府批准,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三合一』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

  ●未經消防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違法投入使用的建築工程,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

  ●凡公眾聚集場所自動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運行,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

  ●凡地下營業性場所安全出口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

  『五個嚴禁』

  ●嚴禁消防監督民警在消防監督執法中影響經濟發展,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嚴禁利用職權在消防監督執法中牟取不正當利益;

  ●嚴禁在消防監督執法中不作為、亂作為;

  ●嚴禁在消防監督執法中充當保護傘、通風報信;

  ●嚴禁在消防監督執法中辦人情案、關系案。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