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同志:
我在某小區租了一套住宅,與房主簽訂了書面合同。不久前,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要求我交納入住3個月來的物業費300元。我覺得,該物業費應由房主承擔,便將通知轉給房主。然而,房主卻說物業費應由我承擔。請問:房屋出租後,誰該為物業費埋單呢?馬女士
律師解答:《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物業費應由業主承擔,由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如期交納。房屋出租後,物業費原則上仍應由業主交納,除非業主在房屋出租合同中約定並經物業公司同意,由承租人將物業費直接交付給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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