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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父母門市房後出租 應支付妹妹應得租金
2008-07-13 07:19:0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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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3日訊 日前,道裡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兄妹間的門市房出租租金糾紛案。

  原告小潔訴稱:已故父親曾經留有公產門市房一處,母親病逝後,家庭成員達成家庭協議一份,約定該房由被告繼續承租,並代管房屋及出租等事宜,每年從房租中扣除被告的份額,其餘按人員分配,並且被告也簽字生效。現原告下崗後經濟收入減少,孩子又上大學,而被告卻不履行家庭協議,現要求被告給付協議中原告應得的份額15000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供了以下主要證據:

  一、2002年11月30日家庭會議紀要一份,證明被告承諾爭議房中有被告自己10平方米,其他應大家平分。

  二、2004年12月4日,原、被告及家庭成員簽訂的家庭協議,證明原、被告姐妹8人共同分得爭議房的租金,房子改為被告名。

  三、合同書及收條5份,證明被告將房屋出租及所得租金。

  四、原告女兒交學費收據一份,證明原告生活困難,沒有住房。

  五、原、被告父親記錄的便條,證明爭議房屋是原、被告父親的,後來改為被告。

  六、錄音光盤一張,證明被告承認家庭協議是合理的。

  七、原、被告的兄弟姐妹寫的聲明,證明均放棄訴訟及財產份額。

  被告認為,原告訴狀中提到的2002年12月4日簽訂的協議無效,因為本案涉及的房屋是被告承租的房屋,被告對該房沒有處分的權利,因該房為公產房,原告要求被告給付15000元沒有依據。被告為證明其答辯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交了主要證據:

  一、2001年房屋承租證一份,證明爭議房承租人系被告,原告沒有權利提起本案訴訟。

  二、被告交納包燒費票據,證明被告履行了爭議房的相關義務。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一有異議,認為被告提供的房產承租證是被告在沒有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取得的。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法院認定以下事實:原、被告是兄妹,他們的父親原來承租道裡區某街道門市房。1994年父親去世,該房由原、被告的母親和被告居住。2004年12月4日,原、被告及兄妹8人簽訂家庭協議一份,協議約定,該門市房系父親承租的房產,房產如出租,收入兄妹8人共同分配。協議簽訂後,2005年被告與案外人簽訂了租房協議,並每年收取租金9萬元。

  法院認為,該房原始取得系原、被告父母動遷取得。在該房出租後,家庭成員就該房出租及承租事宜簽訂了『家庭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租金收益的分配形式和范圍。被告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對此糾紛應承擔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15000元租金依法有據。

  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判被告小辰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小潔人民幣15000元。案件受理費610元由被告小辰承擔。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