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我們原是北京中關村開發建築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的工程師,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間雙方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期滿辭職後,單位拖欠我和范某等4人3個月工資69700元。2006年末我們起訴到法院,經法院調解後原單位仍拒不支付,我們該怎麼辦?市民孟軍
相關答復:
黑龍江博奧律師事務所趙廣瑞律師認為,職工可向法院執行局提供用人單位的賬戶及車輛廠房等固定資產。法院可以對用人單位法律代表人進行拘留或罰款。
責任編輯:宋巍
讀者來信:
我們原是北京中關村開發建築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的工程師,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間雙方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期滿辭職後,單位拖欠我和范某等4人3個月工資69700元。2006年末我們起訴到法院,經法院調解後原單位仍拒不支付,我們該怎麼辦?市民孟軍
相關答復:
黑龍江博奧律師事務所趙廣瑞律師認為,職工可向法院執行局提供用人單位的賬戶及車輛廠房等固定資產。法院可以對用人單位法律代表人進行拘留或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