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5日訊 近日,哈爾濱市政府下發《哈爾濱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從源頭上防止濫用行政權力,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其中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4種行為將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通知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詳細歸納本部門執法領域發生違法行為的種類,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劃分為若乾行為階次,並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細化為若乾裁量階次,將違法行為階次與裁量階次對應,形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准,作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基准。
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根據哈爾濱市實際,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根據違法行為階次確定不同的行政處罰基准。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予以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法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可降低一個階次進行行政處罰的情形: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對符合上述條件、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可以在法定處罰范圍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降低一個階次進行處罰,但不得突破法定最低罰款限額。
提高一個階次進行行政處罰情形: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在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兩人以上結伙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法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
按最高階次進行行政處罰的情形: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對檢舉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幅度和范圍等重新作出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對自由裁量權標准進行調整。
據悉,11月15日—11月30日為公布實施階段,經審查同意後,行政執法機關應向社會公布並按照標准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