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6日訊 記者從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布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標准,並決定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為了加強對行駛證的管理,新版行駛證的生產、發行由公安部交管局負責,各交警總隊負責對本地使用的機動車行駛證進行統一訂購、編號和發放。省交警總隊對此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做好新版行駛證的發行、管理和使用工作,在核發新版行駛證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核定的收費標准,每本行駛證仍為15元。據介紹,新版行駛證在保持原行駛證式樣基本不變的基礎上,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要求調整了簽注內容,同時進一步規范了行駛證生產、檢驗和管理,改進了行駛證的防偽技術。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對新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一律核發新版行駛證,不得再使用舊版行駛證;對在用車輛核發的舊版行駛證,只在辦理換證和補證業務時換發新版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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