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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工地燒傷二年立案 要起訴四個『東家』
2008-08-31 07:03:19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劉健 金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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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31日訊 今年7月,來自依安縣的農民工李政智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成麗律師的陪同下在道外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請求法院判決包括僱傭自己的哈爾濱東原建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原公司)、東原公司的發包方哈爾濱第七建築公司(以下簡稱七建公司)和東原公司的兩名股東賠償自己在2006年7月於松北區某工地工作時被燒傷後的一切治療費用。那麼,為什麼李政智在自己受傷兩年後纔到法院起訴呢,而且為什麼被告會有四個?

  僱主『過期』,

  勞動仲裁對企業不對人

  2006年7月的一天,在松北區七建公司的工地上,來哈務工的農民工李政智遭遇了一起工傷事故,導致了他身體二、三度燒傷達60%,後被送到醫院進行了緊急治療。在治療之初,李的家屬多次找到了僱傭他的東原公司,最後在某媒體的介入下,該公司纔派人往醫院的賬戶上存進了一萬元,李政智最後花去了5萬餘元的治療費後纔出院回家。李家本來經濟就很困難,這次治療又花費了這麼一大筆錢,除了讓他們家傾家蕩產以外,還借了不少錢。李政智出院後,家屬陪著他找到了東原公司,可負責人就是不露面。無奈之下,他們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請求司法援助。

  哈爾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李政智的請求,開始調查東原公司,並向勞動仲裁提起申訴。這是必經的法律程序,因為《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方面勞動仲裁是訴訟前的一個必要的程序。就是這麼一個簡單的事情,因為東原公司的身份問題也費盡了周折。他們來到東原公司的時候,已經發現人去樓空,聽人說公司早就『黃』了。律師來到工商部門調查,雖然該公司還沒有被廢業,但他們的工商執照已經多年沒有年審。沒有了被申訴的主體,仲裁部門自然也就無法傳喚公司的法人代表,更重要的是連工傷認定都無法進行下去。最後李政智和律師費盡周折終於找到了原東原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東,原來他們已經開辦了另一家公司,成了另一個法人代表。最後在仲裁和律師們的努力下,這位法人代表纔在工傷認定書上簽了字。

  由於東原公司的經營執照已經多年不審驗,失去了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如果對其的工傷責任進行裁決也成了問題。最後經過仲裁機構的調查,找到了發包單位七建公司,認定其有連帶的責任,必須對李政智進行賠償。至於東原公司的原兩位股東,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仲裁對於侵權人的認定是用工單位,而不是像股東這樣的個人,所以無法進行追究,建議當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另行追究。拿到仲裁結論的李政智多次找到七建公司要求支付其治療費用,均遭到了拒絕。七建公司有自己的理由,就是他們與承包方東原公司是有協議的,其中規定一切工傷等發生的問題均由承包方東原公司自己解決,費用應該由東原公司自己負責,七建公司有理由拒絕承擔。這樣,李政智決定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討回自己的治療費用。

  『免責條款』規避不了法律責任

  哈爾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麗律師向記者介紹,按照法律規定,李政智是有權向四名被告中的任何人主張權利的,也就是說,他們都對李的工傷負有連帶責任。

  成律師介紹說,李政智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向這些被告請求賠償的。李同東原公司有著僱傭關系,出現了工傷事故東原公司理應對李做出賠償,即便是東原公司因執照沒有年審,也應該承擔責任,因為李的傷害是在他們僱傭關系存在期間造成的。即便是公司已經不存在了,但作為公司的股東,他們仍然有義務承擔給李政智造成的傷害後果。因為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份公司的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應承擔公司的連帶責任。東原公司已經給李政智造成了損害,作為其股東的原法人等應該承擔責任,而不是隨著公司的消亡而免責。

  除東原公司及其股東以外,七建公司也是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在勞動仲裁時七建公司就拿出他們與東原公司的承包協議,聲明因為其中有任何工傷事故由承包方承擔的條款,所以自己就沒有義務來承擔這部分的損失。雖然有這樣的『免責條款』,但七建公司也必須承擔責任。因為在律師的調查中發現,在七建公司與東原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的時候,東原公司不僅沒有承攬建築工程的資質,甚至連工商執照都過了期。《建築法》中有規定,嚴禁發包方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七建公司實際上是違法將工程承包給了東原公司,所以產生的其他法律後果也應該自己承擔。七建公司作為發包方,明知東原公司沒有相應資質而將工程承包給他們,因此對李政智的損害結果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他們就很多的責任問題達成了協議,但該協議規避法律責任,有悖於法律規定,故該協議為無效協議。七建公司應按李政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發生事故應尋求『強勢』庇護

  對於李政智維權的艱難程度,哈爾濱法律援助中心的劉榮俊副主任認為,除了某些法律問題銜接不順暢以外,維權方式的錯誤是很多農民工難以維權的重要願意之一。

  人們習慣稱農民工是弱勢群體,開發商或是施工方為強勢,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農民工在勞動爭議的問題上經常處於劣勢。其實,真正的強勢在政府,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民工在工地發生工傷傷害的時候,應該在第一時間上報市建設委員會的安全部門,讓他們立案調查安全事故,這樣就能出最權威的調查結論,同時也能及時處理有問題的企業。這樣既可以在行政范圍內解決問題,又可以以最小的代價來得到相應的證據,為日後的訴訟打下良好的基礎。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