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4日訊 ( 賈晉璇 荊叢 記者 雷蕾 ) 病人夜裡出走,醫院發現後既沒通知患者家屬,也未進行尋找,結果病人在第二天被發現墜樓身亡。病人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醫院承擔2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4萬餘元。
2007年6月10日,錢某因患糖尿病入住哈市某醫院內分泌科治療。錢某的妻子夏某交住院押金2000元。6月13日晚,夏某回家取東西,錢某一人在醫院。晚22時左右,醫院的護士發現錢某不知何時離開了病房,一直未回,她們以為錢某回家了或是乾什麼去了,便沒在意,也沒有通知錢某的家屬進行尋找。次日早晨,夏某回醫院纔得知丈夫一夜未歸,她趕緊組織人尋找。經過查找,醫院和夏某在6樓平臺上發現了已死去多時的錢某。經公安部門立案偵察排除了錢某他殺的可能,但也未確認其是自殺。
事後,夏某在悲痛之餘認為,自已丈夫的死和醫院脫不了乾系,醫院應承擔責任,進行賠償,遂將醫院告上了法庭。夏某認為,錢某入住醫院後,醫院應提供二級護理。出事當晚,錢某離開病房一夜未歸,醫院既未尋找也未通知家屬。次日發現錢某系從13層樓頂未鎖的門出去後墜到6樓,最終導致其死亡的,樓頂也沒有警示標志,因此錢某的死亡與醫院的管理有因果關系。
醫院認為錢某的死與醫院沒有因果關系。錢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意識清醒,行動自如,醫院不能也無權限制其人身自由,其可隨意隨時離開病房做其想做的事(包括外出就餐、購物、訪友、回家等),醫院都無權乾涉。醫院只能告知患者不要擅自離院,配合醫護人員按照正常的診療程序為病人進行治療和護理。事發當晚,錢某擅自離開病房,醫護人員雖未及時通知家屬,但是沒有通知家屬並不是造成死亡的原因。錢某的死與醫院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同時,錢某擅自離開病房,系高墜死亡,其死亡後果應由其自行負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錢某因病住院,醫院除對患者進行醫治外,還應對患者按醫囑進行二級護理。6月13日晚,醫院明知錢某未經請假而一夜未歸,卻沒有通知錢某家屬,放任事態的發展,可見醫院管理流於形式,雖然公安部門排除了他殺,但未確認為自殺,故對錢某的死亡,醫院應承擔20%的責任。而錢某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請假而擅自離開病室,超出了護理人員的監護,故對於自己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
據此判決,醫院給付夏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4萬餘元。判後,醫院不服提出上訴,被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