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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黑龍江中醫藥發展有法可依
2008-09-06 10:14:23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張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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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數字表明,目前,黑龍江省絕大多數中醫院基礎設施不配套,就醫環境差,63個縣級中醫院業務用房缺口達37.2%,現有業務用房中危房的比例佔31.3%;全省944個鄉鎮衛生院,僅有一半能提供中醫藥服務;中醫藥人纔缺乏,傳統秘方、驗方、特效診療技術失傳。

  前不久,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一個重新制訂的、發展我省中醫藥的地方性法規。這部8章62條的專門法規,對各級政府發展中醫藥事業明確了賞罰分明的職責,規定了一系列鼓勵和扶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措施:

  比如,中醫藥發展情況好壞要考核地方政府,未履行職責的將給與行政處分;

  比如,將以往的『中醫管理』條例變為『中醫藥管理』條例,多一個『藥』字,充分體現了對我省將北藥同中醫協調發展的思路;

  比如,中醫院將納入醫保定點醫院,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比如,適當放寬了鄉村醫生從業政策,使大量民間的『赤腳醫生』將取得合法地位;

  更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此次在全國首次將『治未病』寫入地方性法規,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中醫藥在養生保健和人們在亞健康狀態保健調理的優勢。

  9月2日,記者就我省這部發展中醫藥的條例實施情況,采訪了省衛生廳廳長李斌。他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點評和解讀。


 

  『治未病』有了法律依據

  《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中醫藥非基本醫療保健事業,推進中醫藥非基本醫療保健的市場化、產業化。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中醫藥在養生保健和亞健康保健方面的優勢,開展「治未病」服務,適應多層次的中醫藥保健需求。』李斌廳長介紹說,這一規定是全國首次將『治未病』寫入地方性法規,由此為中醫藥機構開展養生保健、亞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公立中醫院『轉制』需審批

  近年來,將公立醫療機構以拍賣等方式推向市場已屢見不鮮。我省綏芬河、五常、龍江等個別市、縣也曾出現將中醫院以拍賣、出售等方式推向市場的做法。此舉既不利於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實際問題,也不符合公立醫院應當保持公益性質的基本原則。就此,《草案》明確規定:『合並、撤銷政府設置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應當經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同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坐堂醫』執業年齡不再受限

  《草案》規定:『具有執業資格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中醫醫療從業人員,可以個體開業行醫或者到藥品零售企業坐堂行醫,依法從事執業活動』,『具有執業資格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中醫醫療從業人員,申請設置中醫醫療機構或者從事中醫執業活動不受年齡限制。』這一規定使坐堂行醫在本省地域內獲得有限解禁。

  對此,李斌廳長說,由於中醫藥的特殊性,中醫藥人纔培養周期較長,名中醫必須要經過多年的實踐積累,所以,以前對中醫執業人員限制年齡的做法是不符合中醫藥自身規律的。

  『赤腳醫生』可以合法上崗

  在農村大力發展中醫藥,著力解決農村缺醫少藥的問題,是這個《草案》的一個重點。我省鼓勵高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到鄉鎮衛生機構服務。在鄉鎮衛生機構服務的高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可以向上浮動一級薪級工資,浮動工資滿八年予以固定。

  為了緩解廣大農村缺少醫務人員的現狀,並且使大量民間『赤腳醫生』取得合法地位,我省放寬了鄉村醫生從業限制:『省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村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中醫藥師承人員以及確有專長的中醫藥從業人員,進行以臨床效果和工作實踐為主的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允許其在村衛生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這一規定有利於農村大量『村醫』取得合法上崗資格。

  民間偏方驗方政府可有償收購

  李斌說,各種中醫藥文獻、民間驗方、秘方和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具有巨大的學術和醫療價值。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些傳統中醫藥資源正逐步減少甚至消失。為此,《草案》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中醫藥文獻、檔案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在資金、人員方面予以保證。鼓勵捐獻有價值的中醫藥文獻、民間驗方、秘方和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同時特別提出『對於瀕臨消失的重要中醫藥文獻、民間驗方、秘方和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有償收購的方式進行搶救和保護。』

  中醫旗號不得濫用

  目前,一些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游醫、黑中醫以及其他服務機構,經常打著中醫藥的旗號違法經營,對真正的中醫藥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為此,《草案》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動,應經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批准,取得中醫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規范中醫市場秩序,依法取締以中醫名義非法行醫。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等醫療專業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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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