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7日訊 日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李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春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小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奸情事發,先敲詐後殺人
被告人李小麗、劉春生與被害人王某均系哈爾濱市呼蘭區孟家鄉紅旗村白旗屯村民。2007年5月,被告人劉春生因懷疑其妻子李小麗與王某有不正當關系,遂通過村委會主任咸永春向王某索要錢款,並對咸永春說,王某要是不給拿錢,我就砍死他。王某遂通過咸永春給劉春生送去1萬元人民幣,同時表示劉春生曾通過王某貸款的人民幣3900元也不用歸還。
被告人劉春生因懷疑其妻李小麗與被害人王某有不正當兩性關系,經常毆打李小麗,而且對只敲詐王某人民幣1萬元感到不滿。2007年6月16日16時許,劉春生攜帶砍刀竄至哈爾濱市呼蘭區孟家鄉紅旗村白旗屯被害人王某家雞捨,繼續向王索要錢款遭到拒絕後,持刀將王某左、右大腿及背部砍成輕微傷,並揚言:看見你一回,就砍你一回。劉春生和李小麗搬家離開白旗屯後,劉春生又不斷威逼李小麗殺死王某以表達其『悔過』之意,李小麗同意,隨後二人就如何殺人進行了預謀,並將欲在作案後毀滅證據用的汽油事先藏於白旗屯外的玉米地裡。2007年8月22日19時許,被告人劉春生、李小麗攜帶尖刀騎摩托車從暫住地竄至哈爾濱市呼蘭區孟家鄉紅旗村白旗屯,二被告人分別潛入屯中尋找王某。李小麗先進屯裡尋找王某未果,劉春生發現王某在其二哥家後,用手機通知李小麗,於是李小麗來到王某二哥家西側道口處等候王某。20時許,被害人王某出來路遇李小麗,李小麗將其引到劉春生藏身處,此時劉春生持事先准備好的單刃尖刀,照王某腹部猛刺一刀。後二被告人逃至白旗屯西南方向的玉米地裡,用事先藏匿在玉米地的汽油將作案時穿的鞋燒掉,劉春生又把刀埋在玉米地壟溝裡。二被告人回到暫住地後,將沾有血跡的衣褲燒掉,毀滅了犯罪證據。被害人王某被刺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王某系失血性休克致心肺呼吸驟停死亡。
庭上抵賴,判決依靠偵查結論
訴訟代理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春生、李小麗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劉春生用刀將被害人王某殺害,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大,且拒不認罪,請求對劉春生從重處罰。
被告人劉春生當庭否認犯罪,辯解稱是李小麗將王某殺死的,其沒威逼李小麗殺死王某,其也沒對咸永春說過『王某要是不給拿錢,我就砍死他』的話。其辯護人提出,認定是被告人劉春生刺死的被害人王某證據不足,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致死一刀系李小麗所為,且本案共同故意殺人犯罪屬間接故意殺人;劉春生的行為亦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是因被害人王某與李小麗存在不正當兩性關系所引發,即使劉春生的行為構成犯罪,也是出於義憤。
被告人李小麗當庭否認參與殺人犯罪,辯解稱其沒將被害人王某引到劉春生處,當時其未在現場。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小麗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是受劉春生的脅迫纔參與犯罪的,此前無任何前科劣跡,請求對被告人李小麗從輕、減輕處罰。
法庭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結果得出結論,被告人劉春生與被告人李小麗於1997年登記結婚,婚後感情較好。2007年5月,被告人李小麗向劉春生承認自己與王某之間存在不正當兩性關系之事後,劉春生便經常毆打李小麗,並就此事通過屯長咸永春向王某索要錢款,並說過『王某要是不給拿錢,我就砍死他』等威脅的話。後經咸永春及劉春生的繼母劉淑芬從中調解,被害人王某通過咸永春給劉春生和李小麗送去1萬元錢,並免除了劉春生向王某借的3900元錢的債務。2007年6月16日16時許,劉春生攜帶砍刀竄至被害人王某家雞捨,又向王某索要錢款,遭到拒絕後,劉春生便持砍刀將王某的兩腿砍致輕微傷。2007年8月初,被告人劉春生與李小麗由孟家鄉紅旗村白旗屯搬至呼蘭區建設街租房居住,此間劉春生又多次威逼李小麗殺死王某,以表明李小麗對其是真心的。李小麗同意後,二人進行了預謀,並於案發前某日將用於作案後毀滅證據的汽油藏於白旗屯外的玉米地裡。案發當日,被告人劉春生、李小麗攜帶尖刀及兩雙鞋騎摩托車竄至孟家鄉紅旗村白旗屯,二被告人將摩托車停在屯外,徒步進入屯中分頭尋找被害人王某。20時許,他們終於按照自己的預謀方案殺死了被害人王某後隨即逃離現場。2007年8月24日,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呼蘭區雙井鎮何家村張興權家中將被告人劉春生、李小麗捕獲。
出於義憤也是犯罪,共同殺人無主次之分
對於被告劉春生的辯護人所提出的向被害人索要錢財是事出有因的說法,刑事審判庭的一位法官解釋到,辯護人的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張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敲詐勒索行為。被告人劉春生、李小麗預謀殺人,在李小麗的積極配合下,劉春生持刀猛刺被害人王某腹部一刀,將王某殺死,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劉春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語言威脅的方法,通過他人向被害人王某強行索要錢款,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案中的故意殺人犯罪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劉春生積極謀劃並威逼李小麗參與殺人犯罪,在犯罪過程中直接持刀將被害人王某殺死,罪行極其嚴重。雖被害人王某與劉春生之妻被告人李小麗存有不正當兩性關系並最終引發本案,但被告人劉春生得知此事後,不是通過正當途徑加以解決,而是使用威脅方法向被害人王某強行索要錢款;得逞後並不滿足,繼續向王某索要錢款,因遭拒便將被害人王某砍致輕微傷;此後仍不罷休,產生殺人惡念,最終將被害人王某殺死,且系預謀報復殺人;到案後被告人劉春生百般狡辯,推脫罪責。從劉春生一系列的行為表現中可以看出,其主觀惡性極深,已不具有改造餘地,應予嚴懲。(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