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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同居期間兩人的財產該如何分配?
2008-09-21 07:45:45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耿華 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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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1日訊 前夫背信棄義另結新歡,一場官司讓松北區的李某要回了屬於自己的財產。日前,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家庭糾紛案件。

  據李某介紹,2000年,她與劉某結束了6年的夫妻關系,兒女判給李某撫養。兩人雖解除了夫妻關系,但還在一起共同生活,2007年兩人正式分居。在兩人同居期間,他們共同出資6.5萬元,在劉某父親的宅基地院內興建了一處建築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劉某。2003年,兩人從某村承包兩個魚池,並在魚池邊廢棄的兩畝地上種樹。同年,劉某與朋友侯某合資種樹,此後,該樹林每年的投資由李某、劉某和侯某共同承擔。2007年,劉某交了新女友,要求結束兩人的同居關系,並將李某趕出家門,李某一氣之下提出『分割兩人在同居期間的財產』的要求,不僅要平分住房,還要平分魚池、樹林和1998年劉某一家承包的25.7畝土地。

  劉某認為,建房時,兩人分別投入的具體資金沒有明確的賬目,他也記不清每間房屋的面積,怎麼分?當年承包的魚池和魚池旁的兩畝樹林都已轉讓,他已經失去了支配權,他與侯某合種的樹林也由侯某獨自承包,不可能再分給李某。再說,他和李某已經離婚,他們的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他不能同意李某提出『分割住房』的要求。

  法院認為,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應作為一般共有財產予以分割。李某和劉某在同居期間都有穩定的收入,應作為對同居期間所建住房做出了均等的貢獻,所以對該房產應予平均分割。李某及婚生女都是被告劉某和承包戶中的家庭成員,對該戶所承包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但因對承包土地實際分割必然涉及到承包戶的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該承包土地不宜在本案中分割,對李某要求分割承包地的要求不予支持。而李某要求分割的魚池和林地,因她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對魚池和林地進行實際投入,本院對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後法院認為,李某和劉某各享有爭訴房產50%的產權額,其中該房屋東側30平米的住屋由李某居住,西側30平米的住屋由劉某居住,該房屋其餘部分由兩人共同使用。

責任編輯: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