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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華日軍731部隊罪證遺址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2008-09-22 10:16:2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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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2日訊 為加強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罪證遺址真實性和完整性的保護和管理,發揮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哈爾濱市政府擬重新制定《哈爾濱市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罪證遺址保護管理辦法》。據悉,《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在網上公布,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踴躍提出寶貴建議。與原有《辦法》相比,新《辦法》對保護范圍進行了具體分類並有限制性規定,此外在具體處罰方面也有一些變化。

  重點保護區嚴禁建房

  據《辦法》,罪證遺址的保護區域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分為特別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在遺址特別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一切動土和其他影響遺址安全的活動,不得堆放雜物。在重點保護區內,不得實施與遺址保護無關的下列行為:如挖溝、取土、築路、打井、建房、修墳、深翻或者平整土地、采伐樹木等;存放易燃品、爆炸品;破壞地貌、文化層和危及遺址安全的其他行為;重點保護區內的非文物舊建築應當按照遺址保護規劃限期拆除。在遺址一般保護區內,不得修建與遺址保護規劃相違背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在遺址一般保護區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危害遺址安全、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應當限期拆除或者按照遺址保護規劃進行改造。

  《辦法》規定,在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排放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設施。對已有的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保護區內擅自挖掘最高罰50萬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在遺址特別保護區內從事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動土和其他影響遺址安全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在遺址保護范圍內擅自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及其他工程活動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在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工程設計方案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序批准,對遺址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此外,刻畫、涂污和擅自移動、拆除、損壞遺址標志說明和其他保護設施的,由遺址保護管理機構依據委托權限,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