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4日訊(解娟 王剛 記者趙海) 14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部分基層法院判處的酒後駕車致人重傷、制動不當致人傷亡、違章上路行駛致人傷亡等5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
2008年4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馬松濱醉酒後駕駛李的寶來轎車在哈爾濱市香坊區文昌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橋頭處,將橫過道路的被害人於某某撞傷,被告人馬松濱與同車人胡某將被害人抬上出租車,胡某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被告人馬松濱駕駛肇事車輛離開肇事現場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經法院審理,依法認定馬松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於某經濟損失人民幣96 913.68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對賠償款項負連帶責任。2008年3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劉向波於酒後駕駛松花江微型面包車,在哈爾濱市道裡區江南中環路由北向南行駛,因了望不夠,采取措施不當,將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撞致重傷。被告人劉向波攔車將被害人送醫院搶救。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向波負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於當日將被告人抓獲。經法院審理,依法認定劉向波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11 656.06元。
2008年2月6日15時許,被告人曲明明醉酒後駕駛白色福特轎車沿哈爾濱市道裡區城鄉路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城鄉路188號附近時,因遇緊急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將車駛入副道,將正在副道內騎自行車的被害人吳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曲明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曲明明於當日向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院審理,依法認定被告人曲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25 856.11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投資管理公司及王某對賠償款項負連帶責任。
2008年1月9日9時許,被告人紀洪亮駕駛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阿城區某商店門前,由於采取制動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側滑放橫,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農用車相撞,造成農用車駕駛員邵某某及乘車人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紀洪亮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紀洪亮於當日被抓獲。經法院審理,依法認定被告人紀洪亮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賈某某、李某等七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26 209.1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賈某某對賠償款項負連帶責任。
2005年1月2日5時許,被告人劉立民駕駛制動系統不合格的時風三輪機動車,在哈爾濱市香坊區哈成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丁家橋附近時,將途經此處的叢某某、張某某撞傷後駕車逃逸,造成被害人叢某某死亡、張某某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立民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劉立民於2008年2月26日在天津市塘沽區被抓獲。經法院審理,依法認定被告人劉立民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60 64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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