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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在哈爾濱華能供熱公司,工人正在對設備進行最後的調試,20日將正式開栓。 蘇強攝 |
東北網10月17日訊 離開栓供熱只有幾天時間,家住道裡區安豐街的李女士卻還在忙著更換和維修暖氣片,因為她去年申請停熱,因而凍裂了暖氣片,她想找供熱公司『理論』卻有理說不出。因為按照供熱條例,停熱造成的損失應由供熱企業負責,但是,供熱企業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時,要求必須由用戶個人負責,否則就不給停熱。去年,李女士為了停熱,只好簽訂了自負責任的協議。
用戶停熱損失自擔屬霸王條款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釋義》第23條規定:對於因停熱後室內溫度偏低而導致的室內給排水等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給用戶造成損害的,供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今年,用戶在簽訂停熱協議時,仍被要求自己承擔損失。
大多用戶對此並不認可。他們認為,既然條例有這方面的規定,用戶也交了停熱補償費,室內供熱設施出了問題就該由供熱公司負責。家住新陽路的王先生說,強迫住戶自己承擔責任就是霸王條款。
住安豐街的李女士認為,停熱補償費就是補償供熱公司維護供熱設施安全的費用,住戶交納了停熱補償費,就視為供熱公司同意擔負供熱設施安全的責任,因停熱導致溫度偏低發生的供熱設施損壞,該由供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室內設施損失不能負責
而一些供熱公司負責人卻不這樣認為。
松北區捷能熱力公司經理薛海濤說,我們在和用戶簽訂停熱協議時,要求停熱用戶自己做好冬季保溫措施。我們認為,20%的停熱補償費只是補償停熱用戶接受鄰居供熱用戶所傳遞的熱量損失。以前,我們和用戶協商簽訂停熱協議,都是收取50%的補償費,但給用戶實行低溫供熱,而不是完全停熱。今年收20%停熱補償費,我們實行的就不是低溫供熱,而是完全停熱,因此用戶室內供暖設施出現問題公司就不能負責。
哈爾濱市供熱辦一位負責人說,停熱費補償范圍應該包括用熱戶向停熱戶傳遞的熱量損失費、部分供熱管理費、供熱設施折舊費和維修費,並未包括給用戶的損失賠償費,因此當用戶供熱出現問題應按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
專家違背法規協議無效
哈爾濱市物價局價格處負責人毛群說,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聯合出臺了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價格組成分兩部分: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基本熱價所佔熱費比例在30%-60%之間。政府在制定價格時綜合考慮哈爾濱市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低的情況,采取最低標准,制定停熱補償費標准為20%,但實際上20%停熱補償費是不足以補償供熱單位停熱損失。
業內專家指出,供熱包括兩部分:固定費用和變動費用。既然停熱補償的是供熱固定費用,而且也有政府制定的標准,不管補償費用高低,企業都要執行,不能強迫住戶自己承擔。
孟凡旭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惠民認為,供熱企業應按省供熱條例規定釋義執行,因停熱後所發生的損失由供熱公司承擔。如果住戶和供熱公司的協議違背法規,視為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