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2日訊 新晚報20日刊發了哈爾濱市2008至2009年度供熱期,居民住宅熱費標准確定為使用面積每平方米40.35元的消息,許多讀者打電話諮詢熱費交納和報銷比例等問題,為此記者昨天對相關部門進行了采訪,對熱費交繳政策等問題進行解讀。
據了解,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2008至2009年度熱費交繳和供熱保障工作的通知》,熱費承擔主體為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在規定住房控制標准面積內的熱費,由職工個人和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在單位共同承擔,其中職工個人承擔10%、單位承擔90%;超規定控制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
鄉鎮、民營和三資企業職工的熱費,已納入工資的,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未納入工資的,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分別承擔10%和90%,超出規定控制面積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個體工商業戶、農業戶、自由職業者和停薪留職人員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熱費,全部由所在單位承擔。另外,非住宅房屋的熱費,由房屋經營者或產權人承擔;新建房屋在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未安置空房的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承租共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
另外,熱費收繳實行向單位收繳和向職工家庭收繳相結合的收費辦法,向單位收繳的,由單位負責繳納其應承擔的90%熱費,並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應承擔的10%熱費;向職工家庭收繳的,由職工墊付全額熱費,持收據到所在單位報銷。
用戶逾期拒不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追繳熱費。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