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4日訊 哈爾濱市在今年夏天的一次在建工程項目檢查中發現,哈爾濱市『小產權』、『無審批』、『個人私建』等違法建設項目劇增。城鄉結合部情況尤為嚴重——僅在道裡區新發鎮區域內老機場路兩側,就查出了50多萬平方米小產權房。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本月22日表示,中央明確禁建小產權房,對於那些已經在農村購買了小產權房的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給予保護的。這給破解哈爾濱市小產權房的多年難題,帶來了希望。
面對越來越多的違章私建的『小產權房』,哈市正在對市區內的小產權房進行普查,集中組織認定。
自2006年以來,哈市幾個區內鄉鎮擅自開工建設的小產權房越來越多。一些建設單位以村民集資的形式,在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住宅,並對外出售。這些小產權房由於與用地性質不符、佔用農業用地等原因無法通過審批。城區內未改造地區、城鄉結合部和郊區的部分居民,未經過統一規劃,也蓋了許多違法建築和小產權房。
對此,哈市有關部門出重拳,對規劃不允許的新建小產權房強制拆除。2007年哈市組成了由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公安局等10個部門組成的建設項目聯合執法工作辦公室,對城鄉結合部的違法私建濫建,尤其是對近期哈爾濱市郊區、農村違章私建的小產權房進行了全面清理,強拆了幾十處小產權房。
但是,絕大部分購買人依然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目前哈市小產權房屋交易量規模較大,主要的原因就是小產權房價格低廉,其價格一般只有同樣地理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據了解,過去小產權房由於地理位置比較偏僻,一般人不太容易接受。近年來,隨著交通的發展、商品房價格的飆昇、二手房交易稅費的逐漸完善,小產權房的價格優勢就凸現出來。小產權房沒有依法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配套費和其他稅費,因而價格相比真正的商品房便宜很多。一部分因為房價高漲而無法釋放的住房需求,流向了小產權房。
中央明確禁建小產權房 保護買房人的合法利益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22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小產權房的產生是違法的,因為它違背了城鄉土地規劃利用的總體布局,也違反了關於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違法批准建設『小產權房』,違法開工建設『小產權房』的人,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那怎樣纔能讓他們在這種非法交易中形成的權利合法化,這是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的具體措施。但是明確一條,『小產權房』絕對不允許再搞,這個是清楚的。
陳錫文說,對於那些已經在農村購買小產權房的消費者,國家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具體的解決措施。
陳錫文說,很多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可能對國家的法律有這麼多的了解,因此糊裡糊涂就買了,覺得便宜就買了,對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給予保護的。
所謂的鄉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目前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從價格看,鄉產權房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買賣手續看,沒有繳納商品房買賣的契稅。
從使用成本看,物業費便宜、水電費便宜、采暖費便宜。
從物業管理看,由鄉政府指定的開發商成立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服務管理水平不是很高。(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