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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法院公布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2008-11-04 15:01:24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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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4日訊 (記者 雷蕾) 作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行動月』的一項重要內容,今天,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全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具體內容如下:

  一、得莫利公司與王慶章注冊商標專用權與地名權利衝突案

  原告得莫利公司是『得莫利DEMOLI』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核定服務項目為餐館。王慶章在哈同公路得莫利服務區內經營『方正縣得莫利村勝利大酒家』,並懸掛了『獨家正宗得莫利活魚』牌匾、使用了『得莫利活魚總店』等廣告宣傳語。

  得莫利公司以王慶章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認定,在『得莫利』被注冊為商標前,『得莫利燉魚』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王慶章經營的酒家就在得莫利當地,該酒家提供的菜餚『得莫利燉(活)魚』的做法也起源於得莫利村。王慶章在得莫利這一特定的區域內使用『得莫利』一詞以標明其酒家的地理位置、說明其提供的服務、商品特點等事項,屬於對『得莫利』地名的合理使用,不足以使公眾將其與得莫利公司的注冊商標相混淆,不構成侵犯得莫利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故法院判決駁回得莫利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商標權人利益的同時,對他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理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以上表明,以地名作為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不是絕對的,其商標專用權人的禁止權也不是無限的。本案中『得莫利』一詞原本為方正縣得莫利村的村名,雖然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該商標專用權人不能因此阻止他人將『得莫利』作為地名進行合法使用。

  二、楊文波與新世紀礦泉水公司礦泉水發現權糾紛案

  1989年至1990年期間,原告楊文波以縣衛生科的名義對黑河市衛生局農場四號礦泉進行取樣,並通過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研究所進行檢驗。1991年,黑河市政府授權黑河市制酒廠開發四號礦泉,並要求制酒廠補償衛生局開發礦泉的投資。1996年,制酒廠因破產停止了對礦泉的開采。2002年,新世紀礦泉水公司經有關部門批准開發、使用四號礦泉。故楊文波訴至法院,以四號礦泉是其個人首先發現的科研成果、享有優先使用權為由,要求新世紀礦泉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

  法院認為,發現權是指公民在科學研究中,闡明了前人未知的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只有在科學技術的發展中有重大意義的發現,纔能成為發現權的客體,同時應當排除對已知事物性質、現象、規律等進行的重復性驗證。科學發現應當同一般發現有所區別,並不包括礦藏發現。本案中,楊文波對礦泉水進行化驗和檢測,屬於一種驗證性確認,不屬於科學發現。礦泉水公司的開采權、使用權是合法、有償取得的,並未侵犯楊文波的權利,故判決駁回楊文波的訴訟請求。

  本案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發現權的闡釋。發現權的客體僅限於科學發現。發現權集中表現為發現人享有的獲得獎勵等精神性權利,更多地體現為一種精神利益。礦藏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礦藏資源發現人無權對其發現進行壟斷或獨佔使用,也無權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其發現的礦藏資源或者給予經濟補償。


 

  三、珍寶島制藥公司與昆明制藥公司確認不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本案被告昆明制藥公司系『三七皂?粉針劑』、『皂?類粉針劑注溶劑』發明專利權人。原告珍寶島制藥公司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生產注射用血塞通。昆明制藥公司曾致函珍寶島制藥公司稱珍寶島制藥公司侵犯其專利權,並在專業報刊上發表『嚴正聲明』,要求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上述侵權產品注射用血塞通粉針劑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保留對侵權者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為此,珍寶島制藥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生產銷售注射用血塞通不侵犯昆明制藥公司的專利權。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的產品,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系侵權行為。珍寶島制藥公司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標准,生產銷售的注射用血塞通與昆明制藥公司的專利特征有較大差別。由於藥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不同,產生的功能和效果、適用范圍也會不同,不構成相同或等同。故珍寶島制藥公司的注射用血塞通產品未落入昆明制藥公司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昆明制藥公司發函指責珍寶島制藥公司侵犯其專利權,並在專業報刊上發表『嚴正聲明』,目的在於阻止原告生產銷售注射用血塞通(凍乾),客觀上對珍寶島制藥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商譽造成了一定影響和損害。故判決珍寶島制藥公司生產銷售的注射用血塞通(凍乾),不侵犯昆明制藥公司『三七皂?粉針劑』、『皂?類粉針劑注溶劑』發明專利權。

  本案是我省首例請求確認不侵權的知識產權案件。原告通過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依法維護了自身利益,有效對抗了專利權人的惡意訴訟。對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阻礙合法產品的正常傳播及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四、派克筆公司與曹柏春侵犯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派克筆公司系在英國注冊的公司。該公司於2003年7月21日在中國獲得『派克』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文具、鋼筆等。被告曹柏春經營的黑龍江省大世界百貨零售批發市場天星文教使用了帶有派克筆公司『PARKER』和箭頭圖形商標的包裝盒,銷售了刻有派克筆公司的『PARKER』和箭頭圖形商標的筆。經鑒定,被告銷售的不是派克筆公司或派克筆公司授權的任何公司生產的產品,系假冒派克筆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

  法院認為,派克筆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亦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銷售了帶有派克筆公司注冊商標標識的派克筆,該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類商品。派克筆公司提供的《鑒定證明》足以證明被告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並非該公司生產的商品,應認定被告銷售的是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構成侵權。判決被告停止侵犯派克筆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派克筆公司經濟損失。

  此案判決的意義在於對商品的銷售者作出了警示,即商品銷售者對其銷售的商品的合法性負有注意義務,應當保證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合法商品並具有合法來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同樣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鄒義功與牡丹江雪鄉酒業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鄒義功是涉案酒瓶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牡丹江酒廠的董事長。牡丹江酒廠使用鄒義功的外觀設計專利酒瓶生產、銷售牡丹江特釀白酒。雪鄉酒業公司通過回收廢舊的牡丹江特釀白酒酒瓶,包裝其生產銷售的雪鄉情白酒。鄒義功要求雪鄉酒業公司不再使用其外觀設計專利酒瓶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雪鄉酒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雪鄉酒業公司不符合專利權利用盡情形,構成侵權。二審法院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回收利用他人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於權利用盡情形、是否構成侵權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簡單作出判決不利於問題的徹底解決。

  二審法院在審理中,本著既要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又要使專利產品的社會效能得以充分發揮,做到物盡其用、利益平衡的原則,一方面主動向諮詢並查閱相關資料,向當事人詮釋法律精神和較為權威的意見,一方面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遵守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倡導互諒互讓的訴訟態度。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牡丹江雪鄉酒業公司不再使用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並一次性予以賠償。

  六、牡丹江新新娘婚紗攝影分公司與王玉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牡丹江新新娘婚紗攝影分公司在當地享在較高的知名度,並取得在牡丹江地區內對『新新娘』商標的獨佔使用權。被告王玉蓮在牡丹江市轄區內開設新新娘婚紗攝影店,並在其婚紗攝影的牌匾、門窗、攝影預約單、年歷及車輛設計上均使用『新新娘』進行廣告宣傳,在廣告年歷上使用與原告相同的宣傳用語。原告以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帶有『新新娘』字樣的名稱作為其店名,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以『新新娘』作為字號從事婚紗攝影服務,系合法在先使用。原告作為婚紗攝影企業以其高水平的攝影技術、良好的服務以及大規模的廣告宣傳在牡丹江地區獲得了較高的商業信譽,在牡丹江地區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企業名稱中的『新新娘』字號與原告登記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容易使消費者對經營主體及其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將被告的攝影店誤認為與原告的攝影店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使用『新新娘』字號及以『新新娘』名義進行的經營活動,停止使用『新新娘』標識及宣傳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本判決認定借他人名氣『搭順風車』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在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對婚紗攝影行業的誠信規范經營起到了促進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七、哈藥集團制藥六廠與阜陽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孫鳳翔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哈藥集團制藥六廠於2004年9月15日獲得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用於蓋中蓋系列產品的外包裝上,並投入巨額廣告費用進行宣傳。後原告發現被告阜陽新天保健品公司生產、孫鳳翔銷售的新鈣中王高鈣片使用與原告新蓋中蓋牌高鈣片的包裝、裝潢近似的包裝盒。遂以二被告的行為導致市場混淆,並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的涉案產品屬於知名產品,對比被控侵權包裝物與原告新蓋中蓋牌高鈣片特有的包裝,兩者的總體設計、構圖、色彩組合、字體和整體效果均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被告阜陽新天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並銷毀侵犯原告知名商品新蓋中蓋牌高鈣片特有包裝的新鈣中王高鈣片包裝物;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孫鳳翔立即停止銷售被告阜陽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侵犯原告哈藥集團制藥六廠知名商品新蓋中蓋牌高鈣片特有包裝的新鈣中王高鈣片。

  因本案涉及的蓋中蓋系列產品是在全國家喻戶曉的保健類藥品,消費者范圍廣,社會影響大。該案判決擴大了我省知名產品的影響,有效維護了知名產品的市場聲譽。

  八、哈爾濱龍江龍有限公司與鐵力市正陽龍江龍酒行侵權糾紛案

  原告系『龍江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其原有『龍江春』牌酒的基礎上推出『龍江龍』牌酒。被告使用了與原告『龍江龍』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其企業字號名稱,在其牌匾及廣告上均明顯突出使用了龍江龍字樣,並使用了與龍江龍注冊商標雷同的字體。原告以被告行為給相關公眾造成混淆或誤認為被告及其或產品與原告有關聯,損害了『龍江龍』注冊商標的聲譽和原告的合法權益,並造成經濟損失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的『龍江龍』商標多年被哈爾濱市、黑龍江省評定為名牌產品,並在全國范圍內獲得多項榮譽稱號。『龍江龍』牌酒在黑龍江地區覆蓋率達100%。產品銷售網絡遍布東北大部分地區及北京,河北、天津、山東、河南、江蘇、深圳等地,且該酒在全國兼香型酒中銷量始終保持在前8名以內,應認定『龍江龍』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

  本案判決既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又反映了法律對企業正當經營活動的支持。


 

  九、劉克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

  1996年至2002年,被告人劉克龍受聘擔任哈爾濱新中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開發部硬件設計員、技術部硬件室主任、研發中心設計員等職務,並與該公司簽訂了《員工保密合同》、《勞動合同書》。2002年10月,劉克東辭職離開該公司時,將其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復制的載有總控器及售飯系統源程序等非公知技術信息的軟盤帶走。2003年1月,劉克龍在北京市海淀區注冊成立了北京大眾華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並在其生產的與新中新公司類似的水控系統、售飯系統的產品中,以及JSM智能控制系統總控器及水控系統、售飯系統的智能終端POS機的源程序中使用了其掌握的新中新公司的部分非公知技術信息,給新中新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定劉克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本案是典型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單位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或離開單位之後,擅自披露、使用所掌握的本單位非公知技術信息或商業信息,不僅侵犯了權利人商業秘密專有權,還會給單位造成損失。本案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並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依法應給予刑事制裁。

  十、王劍斌不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

  原告王劍斌系書法家王田之子。2005年3月,文化大廈舉辦了王田先生逝世一周年書法作品展,韓維力及其他三人向文化大廈提供了28幅署名王田的作品參展。在書法展覽期間,王劍斌等人舉報稱此28幅作品是贗品。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了上述28幅作品,後將該案移交哈爾濱市版權局處理。後哈爾濱市版權局委托哈爾濱市文學藝術聯合會聘請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結論為上述28幅作品非王田先生所作。哈爾濱市市版權局據此對韓維力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侵權復制品。韓維力不服,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於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韓維力並未構成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其行為應由民事法律關系調整;韓維力展出的書法作品,並非復制品,哈爾濱市版權局做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決定予以撤銷並責成哈爾濱市版權局退還收取的鑒定費用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韓維力的行為未構成損害公共利益,不屬於行政處罰范圍,應由民事法律關系調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正確,判決維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

  本案判決的典型意義在於闡明了如何正確劃分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與民事司法保護的范圍,有效防止行政權利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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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