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1日訊 4日,哈爾濱市戚女士再次來到哈爾濱市香坊區國土資源局,這是她自今年8月份以來第三次來這裡,可是這一次她仍然沒有辦成土地證。
戚女士告訴幫辦記者,姐姐今年2月去世,外甥從母親那裡繼承了一處房產。由於他在深圳市工作,辦理事務不方便,通過公證,將房產更名委托給了戚女士辦理。
戚女士辦完產權證更名後,8月,她帶著相關材料到香坊區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證更名。工作人員提出,須在公證書內加入需要更名的土地證信息,如土地使用證號、面積等,因為戚女士提供的公證書裡缺少以上內容,所以不能辦理更名。戚女士不解,公證書裡寫明死者留有一處房產,有房屋所有權證號和面積,難道有這些還不夠嗎?
難道是公證員在寫公證書時疏漏了?5日,幫辦記者與戚女士來到哈爾濱市公證處,見到當時為其辦理公證的張姓公證員。公證員告訴戚女士,她經手的所有關於房產繼承的公證書都是這樣寫的,只寫房產證的相關信息就能辦理土地證。她說:『辦此類業務的人拿著這樣的公證書到道裡區和南崗區的國土資源局辦土地更名,都辦成了。我還從來沒聽說過你這種情況的。』
對於香坊區國土資源局的說法,公證員說,再辦公證要重花錢不說,而且公證書是有編號的,戚女士已經拿著同一編號的公證書辦理了房產更名,公證書已經交給經辦部門存檔。如果現在重新公證,前提是必須把那份公證書拿回來,把房產更回原名,再辦理更名,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香坊區國土資源局以公證內容不全拒辦更名是否合理?當日,幫辦記者致電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法規處,接線工作人員認為,香坊區國土資源局的說法並沒有錯。『房是房,地是地,房產和土地歸兩個部門管理,辦兩個證,公證時自然需要標清楚。』記者將公證員所說的『有的區能辦,香坊區卻不給辦』的情況告訴這位工作人員,他的回答是:『可能是香坊區國土資源局在審查時更嚴格一些,嚴格不能算是錯。』
公證處和國土資源局各執一詞,記者為此諮詢了黑龍江省金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相關解釋,房地產變更時,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律師認為,房產和土地是不可能分離的,即便分屬兩個部門,在房產已經更名的情況下,完全可以依據更名後的房產證對土地證更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