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4日訊 《哈爾濱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規定將於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築,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建設6級以上(含6級)防空地下室。
據《辦法》,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並按照下列標准進行:新建10層以下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建設6B級以上(含6B級)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建設6B級以上(含6B級)防空地下室。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4.5%建設6級以上(含6級)防空地下室;市屬各縣(市)按照不低於地面建築面積2%建設防空地下室。
《辦法》規定,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部門統一就近易地建設。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