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4日訊 10月24日黑龍江日報《陽臺外牆布線『方便』了小偷》,報道了居民張麗華發現自家被盜,民警出現場並把小偷抓捕歸案後,小偷交待他是踩著陽臺外牆上的線盒、角鐵、鋼絲繩進屋盜竊。經多方查找,張家陽臺外牆上的線盒、角鐵、電纜線配掛鋼絲繩分屬三家單位,張麗華向這三家單位討說法。事發三家單位對此事的態度各不同。
11月3日下午,張麗華給黑龍江日報記者來電話說,第一組電纜線配掛鋼絲繩是鐵通公司的,客服部張先生說他們同意改線,但要求賠償,必須有公安部門技術鑒定。第二組電纜線配掛鋼絲繩是哈爾濱有線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的,他們仍堅持她必須有公安部門出具小偷踩線進屋偷盜字樣的證明,證明拿不來,解決不了問題。建議居民張麗華走法律程序。
為此,記者采訪了黑龍江鴻平律師事務所常玉鳳律師。她說:就整個案情來看,因為這三家公司在施工時沒有考慮到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上述設備、設施沒能作隱蔽處理,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方便,導致張女士財物被盜。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這三家公司對張女士的損失都有賠償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類案件的發生,沒有規定公安機關有為被害人出具證明的義務。因此,讓張女士去公安機關開具證明是不可能的。張女士只能在刑事案件宣判後,拿法院的判決書及申請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卷宗作為證據,向這兩家企業主張權利。這正應了上述兩家企業的說法,要等法院判決或者是鑒定結論出來後賠償,這在法理上也是說得通的,但體現的卻是不通情理。在公安機關已經口頭告之犯罪嫌疑人是通過上述設施入室盜竊的情況下,鐵通和有線電視網絡公司也就已經知道了其責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