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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公安局副局長盧洪喜 |
新華網哈爾濱11月18日電在哈爾濱市政府新聞辦公室11月18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哈爾濱市公安局副局長盧洪喜回答了來自網民對『10·11』傷害致死案件的一些疑問。
盧洪喜說,死者家屬提出要查閱屍檢報告全部內容。屍檢的有關情況,已經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向社會公布,除了辦案單位通過省公安廳邀請的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4名權威法醫專家,還有死者家屬指定的3名法醫專家參加屍體解剖工作,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主任法醫師符國平見證了屍體解剖現場的全過程。死者家屬及其律師也見證了屍檢的全過程。屍檢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屍檢結果是實事求是的。
據盧洪喜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目前,警方已經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將屍檢結論告知了死者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盧洪喜表示,本案目前尚處在偵查階段,尚未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包括律師、親友等在內的辯護人,不能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技術性鑒定材料。
盧洪喜說,關於本案的管轄權,目前網上有文章說死者家屬提出,要求此案由公安部或外省公安機關辦理,要求哈爾濱市公安局回避。
盧洪喜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回避只適用於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並不適用於辦案單位與部門。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盧洪喜說,案發當天,死者家屬強烈要求此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辦理,據此,黑龍江省公安廳指定哈爾濱市公安局立案管轄,因此,市公安局依照法律規定對此案立案偵查,而且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市公安局完全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堅持依法、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辦理此案,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問題。因此,要求哈爾濱市公安局回避的提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另外四名民警的法律責任問題,盧洪喜說,根據現場監控錄像、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目擊證人證言,沒有證據證明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剛、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李鑫宇、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欒奡、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市公安局民警李鋒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專案組經與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溝通同意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四人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