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0日訊 19日,記者從哈爾濱市紀委獲悉,為依紀依法規范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日前,哈爾濱市紀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聯合出臺了《哈爾濱市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若乾行為追究紀律責任移送暫行辦法》,規定黨員乾部交通違法10日內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紀律責任,交通部門不移送或未在規定時限內移送的,追究承辦人和主管領導責任。
據悉,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對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通過駕駛員檔案、戶籍及詢問確認責任人身份,並在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10日內將行政處罰材料向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部門)移送。移送材料包括: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移送函;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確認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詢問筆錄;案件的主要證據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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