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7日訊 不久前,侯女士駕駛一輛轎車,前往哈市一家大型超市購物。她把汽車停放在超市指定的停車場後,拿出零錢走進了超市。沒想到,她買好東西出來,卻發現自己的愛車車門大開,放在座位上的新買的皮包、皮裝、兩雙鞋等全部被盜。侯女士找停車場保安理論,保安這纔開始四處搜尋,可哪裡還有小偷的影子?事發後,侯女士向超市提出索賠,但對方卻稱停車場是免費場所,在那裡丟失財物超市歷來不賠,這已是慣例。對此,超市該不該進行賠償呢?
黑龍江鴻平律師事務所常玉鳳律師認為,超市提供免費的停車場是為了吸引廣大消費者去超市購物,停車場就成了超市提供服務的一個延伸。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超市有保證消費者購物時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但是,消費者把貴重物品留在車上,而自身沒有加強保管,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過錯。這樣,超市只能對顧客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還有一點要強調的是,財物丟失屬刑事案件,等抓到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由法院判定有罪的被告來承擔賠償責任。在案件沒有偵破前,超市對顧客的財物損失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等案件偵破後,超市可向犯罪嫌疑人即本案被告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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