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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眼』具體位置公布惹爭議 可能會加大執法難度
2008-12-09 10:21:10 來源:大慶網  作者:陳春霜 於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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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電子眼』設置位置向社會公布以後,以前出現的問題就能完全避免嗎?會不會又出現新的問題?廣大有車族能買賬嗎?今天我們邀請晚報讀者法律服務顧問團成員、黑龍江鵬帆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帆,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系統服務指揮中心主任劉國鈺,油城論壇『法律援助』欄目版主『民事檢察官』,出租車司機柴波,私家車車主王亞娟對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東北網12月9日訊 就『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等事宜,公安部向社會征求意見,一石激起千層浪,公布『電子眼』位置有不同聲音。

  話題緣起

  目前,使用『電子眼』對一些違法行為拍攝取證,已成為交通管理的一種重要執法手段。

  但是,由於沒有規范使用『電子眼』的程序,近年來,各地暴露出告知不及時、設置不規范、沒有設置提示標識等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和爭議。

  11月21日,公安部下發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稿》中尤為引起公眾關注的就是有關『電子眼』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稱,此次修改,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中涉及的設備要求、設置地點、證據要求、查詢服務、記錄消除等內容做了進一步明確。

  該《征求意見稿》第16條指出,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合理的原則,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子眼』設置位置向社會公布以後,以前出現的問題就能完全避免嗎?會不會又出現新的問題?廣大有車族能買賬嗎?今天我們邀請本報讀者法律服務顧問團成員、黑龍江鵬帆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帆,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系統服務指揮中心主任劉國鈺,油城論壇『法律援助』欄目版主『民事檢察官』,出租車司機柴波,私家車車主王亞娟對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觀點一:

  『電子眼』位置屬知情權范圍

  主持人:在街道上,『電子眼』適時抓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為交警部門處罰提供了重要依據。

  在《征求意見稿》中提到,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王律師,你認為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跟是否公布『電子眼』的設置地點有必然聯系嗎?

  王帆:雖然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但我認為,這是人性化執法和執法方式的一種轉變,從而也可以讓人們明白,設置『電子眼』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罰』,而是為了引起人們對交通安全的重視。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

  主持人:王律師,您所說的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具體指哪方面?

  王帆:我認為,交警部門之所以要向社會公布『電子眼』的位置,主要涉及尊重公民的知情權。所謂知情權是指公民對於國家重要決策、政府重要事務以及與公民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自由和權利。

  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司機駛入安裝有『電子眼』的路段之前,就應該讓其知道在此路段如有違法行為,會被拍照,而不是被拍照後,甚至被處罰時,司機纔意識到自己違章或違法了。

  這種對公民權利的尊重,應該能夠對一些交通違法行為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時間久了,就可以看出遵章守法的行為增多了,我期待這種美好圖景的出現。


 

  觀點二:

  公布『電子眼』位置有不同聲音

  主持人:作為一名『的哥』,您是否了解《征求意見稿》的內容?

  柴波:我不十分清楚《征求意見稿》的具體規定,但是聽說了『電子眼』安裝位置即將公布的事。我認為,這樣的規定很合理。我想,交警部門安裝『電子眼』的目的是規范交通行為,不是罰款。那些隱藏的測速雷達,司機很難發覺,違背了安裝『電子眼』的初衷。

  主持人:針對向社會公布『電子眼』位置一事,二位嘉賓有什麼看法?

  民事檢察官:電子警察執法也要通過人的操作實施,所以,也應遵循相關的執法程序規定。執法公開是一個大的原則,執法要公開透明纔能接受包括被處罰對象在內的公眾監督。我認為,向社會公布『電子眼』的位置,能夠很好地體現這一原則。

  當然,如果站在警方發現和處罰違章司機角度看,『電子眼』的安裝位置被公開後,一些違章司機走到該路段就會乖巧起來,通過相應路段後。還可能會『知錯不改,明知故犯』,這會加大警方的執法難度。

  但從辯證角度看,處罰是為了教育司機守法,在容易出違章駕駛和安全事故的路段設置『電子眼』,會起到防范於未然的積極作用。而且,技術進步促使『電子眼』的設置成本降低,關鍵的城市道路全線覆蓋也成為可能,司機違章行為將會納入『電子眼』全程監控之下。

  王亞娟:司機違章也並不是有意而為之,在設置『電子眼』的位置有醒目的標識,對司機能夠起到警示的作用,這樣做能夠避免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發生。

  民事檢察官:這樣看,公布『電子眼』的位置,初期可能會出現交警對違章司機防不勝防狀況,但後期逐步會演變成司機對『電子眼』防不勝防,最後,想躲過『電子眼』的密集監控就會很困難。這時,『電子眼』的預防違章功能就會大於懲治功能。


 

  觀點三:

  公布城建『電子眼』位置的利弊

  主持人:如今『電子眼』的使用已經不限於交通部門,很多人認為,《征求意見稿》有可能成為一種信號,繼其之後,國家還會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各領域『電子眼』的使用進行規范。在此,我們作一下新聞延伸,對城建系統的電子眼情況作一下了解。請劉主任介紹一下情況。

  劉國鈺:在城建系統中,根據我們掌握的數據,我市一共安裝了723個視頻監控,主要包括開發區、讓胡路區、龍鳳區。

  主持人:『電子眼』拍攝的監控錄像可以存儲多久?

  劉國鈺:通常情況下,城管系統的監控錄像可以保存30天。

  主持人:城管系統『電子眼』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劉國鈺:與交通部門的非現場執法設備不同的是,城管系統的視頻監控系統主要負責對『事部件』的監控。『事件』是指一些正在發生的非法佔道經營、私搭亂建

  等行為;『部件』是指城市固定基礎設施,井蓋、行道樹等。通過監控,一旦發現問題,我們可以及時處理。

  主持人:《征求意見稿》要求交通部門的『電子眼』向社會公布,那麼城管系統的視頻監控是否有這種可能?

  劉國鈺:目前為止,我們的監控系統還沒有向社會公布。但是,一些工作人員已經提出建議,在監控系統上懸掛我局的牌子。

  主持人:如果公布城建系統『電子眼』的位置,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劉國鈺:從工作的角度講,公布監控系統位置便於日常管理,一旦出現監控器失靈的問題,我們能夠立即查出,並及時修理。

  可是,向社會公布『電子眼』位置以後,『電子眼』的作用就會相應地被削弱,一些不法分子看到『電子眼』就會主動避開。這給打擊違法行為帶來一定困難。但是,如果公布『電子眼』的位置,對一些欲在監控范圍內作案的不法分子也是一種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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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