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7日訊 明年1月1日起,國家新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新程序)將正式實施。新程序由老規定的10章75條變為11章87條,其中對老規定修改59條,刪除了7條,保留了16條,並新增了9條。對此,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副處長賈雲學,為您講解明年1月1日以後撞了車該『咋辦』。
報警後4種情況下可自拆現場
新程序要求,發生事故後8種情形當事人須保護現場並報警。8種情形為: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其中,發生財產損失並具有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該拆不拆』引發擁堵要罰200
新程序最讓人關注的亮點之一就是『簡易程序和自行協商』,在新交法提出肇事後可『私了』的基礎上,新程序再次明確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並處罰。
診斷證明可作驗傷依據
以往交通事故中人員受傷必須到哈爾濱市公安醫院和指定的醫療鑒定中心作出驗傷報告,但新程序中重新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對此,賈雲學副處長表示,這就是說只要有處方權的醫生均可出具『驗傷報告』,基本上哈爾濱市市級以上醫院均有此資質。對於此種『驗傷報告』可能『造假』的情況,賈雲學表示:誰出具誰負責,新程序中雖沒有對『制假』行為的處罰規定,但在醫療部門將有相應補充,同時,當事人對診斷證明有異議的,可申請復議,再由指定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這就解決了事故中傷員傷情認定時間長、成本高的問題。
保險公司難推賠付責任
按照目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必須滿足多個條件。其前提是:發生了3種情形造成受害人傷亡: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而且墊付金額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相應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同時保險公司有權就墊付的搶救費用向致害人追償。而為防止保險公司推脫責任,新程序明確規定: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交管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交管部門書面通知相關機構。這樣,由於交管部門可介入車輛保險,將使得保險公司責任增加。
只要肇事逃逸均被認定全責
在以往的肇事逃逸案件處理過程中,逃逸方被抓捕歸案後,只要能出具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可以減輕責任。2006年哈爾濱市就曾發生過二環橋上轎車撞死騎車人逃逸,後逃逸者到案後,由於騎車人違法進入二環橋被裁定負有事故次要責任。而此種情況在新程序實施後將不復存在,今後只要肇事後逃逸,將一律負事故全責。
不服責任認定可申請復核
以往,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時無處可問,法院又不能受理對責任認定的相應訴訟,只能通過信訪部門上訪解決。新程序中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這進一步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5天變3天事故檢驗時間縮短
新程序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把檢驗、鑒定期限由5天改為了3天。同時,事故鑒定必須由公安機關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個人委托和委托給個人將不可行。
同時,新程序中還明確規定:受、立案合並杜絕接警不立案;案件調查全程向當事人公開;事故報警『首問負責』;外國人肇事可禁止出境;有飲酒、服管制藥品嫌疑可強制抽血、取尿;交警到場必須先劃警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