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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匪盯住被害人的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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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手搶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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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走瞬間 |
東北網12月18日訊 (記者 雷蕾) 18日,陳女士來到了哈爾濱市道外公安分局,從警察的手中接過了自己被搶走的10萬元現金。這10萬元是她11月29日在哈爾濱某銀行分理處排隊存款時被歹徒明目張膽搶走的。
盡管如今歹徒已被抓獲,被搶的錢也如數返還,但陳女士的心情卻依然無法平靜,11月29日在銀行裡被搶的片段仍歷歷在目,以至於陳女士再進銀行都會莫名其妙地感到緊張和恐懼。
銀行內儲戶被搶10萬元
11月29日下午13時45分許,外地來哈做生意的陳女士乘坐出租車來到哈爾濱某銀行存款。當時她手裡拎著一個橘紅色的袋子進入了銀行,由於銀行沒有排隊叫號系統,陳女士填好存單後直接排在了隊尾。就在馬上要輪到她辦理業務時,旁邊躥過來一名男子突然拽住了陳女士裝有20萬元現金的袋子,陳女士下意識地往回拉,巨大的拉扯力瞬間撕破了袋子。袋子裡一捆10萬元的現金掉在了地上,而另外一捆10萬元連同袋子都被該男子搶走了。陳女士尖叫著追了出去,追到門口,陳女士被門撞了回來,她趕忙折回身揀起掉在地上的10萬元放在了櫃臺上,嘴裡喊著:『搶錢了,快來人啊!』又追了出去,由於驚嚇和無助,陳女士追出去10分鍾左右的時間也沒有追上劫匪。隨後,驚魂未定的陳女士報了警。道外公安分局接警後迅速成立了『11.29』專案組,警方經過對銀行監控錄像的分析,發現犯罪嫌疑人曾在作案前一天在銀行營業廳內徘徊許久,據此警方迅速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30日晚22時許,犯罪嫌疑人徐吉成(男,17歲,阿城區人)被抓獲。經審,徐對搶走被害人陳某10萬元現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民警根據其交待,連夜在徐的女友家中將贓款全部繳回。銀行安保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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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走後大廳內儲戶都在觀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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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前一天便到銀行踩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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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點時搶匪裝扮 |
在監控錄像中可以看到,在案發的前一天,也就是11月28日下午15時許,犯罪嫌疑人就曾到農業銀行哈爾濱承南分理處踩點。而案發時,該男子就坐在了銀行大廳進門處的一個無人業務窗口的椅子上,面朝著排隊的儲戶。當被害人陳女士進屋後,他就一直瞄著她,沒一會他起身從被害人身邊趟了一下,低頭瞅了一眼陳女士手裡拎著的袋子,隨後他動手實施了搶劫。
對於銀行來說,大多數儲戶都是來去匆忙,可是對於這樣一個徘徊在銀行裡,直勾勾盯住儲戶且並不忙於辦理業務的人,銀行並沒有注意到異常。
在案件告破後,哈爾濱市道外公安分局副局長韓豐接受采訪時說,我們銀行的安保人員應該對這個犯罪嫌疑人引起注意,這個犯罪嫌疑人做了偽裝,他當時戴了一頂滑冰帽,把上面的額頭擋住了,而且戴了很大的墨鏡,銀行應該很快就發現其有嫌疑,將他清理出去或是通知當地派出所,對他進行審查,但是銀行在這方面做得不太夠。
銀行說法
今天,記者再次來到了發生搶劫事件的哈爾濱某銀行分理處,銀行內還是沒有保安,但多了一名大堂經理。記者進門後,大堂經理詢問到:『您要辦理什麼業務?』記者稱來存款,並詢問有無排隊叫號器,大堂經理說沒有,需要排隊等候。在大廳裡,記者看到,兩個辦理業務的窗口前排著長隊,擠滿了人。
記者隨後又來到承南分理處的上級主管單位,在這裡記者見到了該行一位負責人。在搶劫事件發生後,陳女士與該負責人有過接觸,但對方一直沒有給出任何說法。記者亮明身份後,該負責人說:『對不起啊,我們沒有權力接待記者,你可以找我們市行辦公室,那有專門負責接待記者的。』
記者只好來到了該銀行黑龍江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副主任劉海濱接待了記者。記者說明來意後,劉海濱表示,這個事自己了解一些,既然歹徒已經抓獲了,沒有給儲戶造成損失,陳女士就沒有必要再對這個事進行追究了。至於銀行方面的工作人員有無失職屬於銀行內部管理方面的事,銀行要走一定的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如果確有失職,我們處理後會與被害人溝通給予答復。至於每個網點是否必須配備保安,各個銀行有各自的安排。而排隊叫號系統,各個網點需要進行裝修改造後纔會配備,有的網點改造完了就配備上了,有的還沒有進行到。
保安到底有沒有用?
據記者了解,目前配備有保安的各家銀行保安大致有兩種類型,一類是銀行內部聘請的工作人員,另一類是黑龍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的經警。
而銀行是否應配備保安呢,一位中國銀行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中國銀行目前各個網點都有配備保安人員,但其他銀行是否有配備就不清楚了,目前業內沒有相關的硬性規定。但他認為,如果儲戶被搶是發生在銀行內,銀行就有責任負責。廣大儲戶對銀行是否必須配備保安是如何看待的呢。儲戶劉先生說:『銀行內有保安,心理上就更有安全感了。』儲戶林先生的看法代表了大多數儲戶的心聲,他認為,銀行有保安當然更安全,儲戶取出現金時,要是後面有人要搶錢起碼能有人看著,能攔一下。
法律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為經營原則。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黑龍江恆辰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志勇、馬兆嵩認為,該銀行未配備保安人員,並且銀行內的工作人員在犯罪分子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未參與制止犯罪分子的搶劫行為。陳女士在該銀行處開立活期賬戶,雙方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並合法有效。保護儲戶在其銀行內存款時的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是銀行應履行的義務,銀行因沒有全面、認真履行該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