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4日訊 (記者 邵奇) 日前,《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在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通過,將於2009年5月1日施行。
據了解,此前,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界江,黑龍江海事局積極與黑龍江省人大城環委溝通,積極工作,起草相關內容。通過努力,船舶防污染設備配備、應急措施和港口船舶溢油應急能力建設等強制性規定列入該地方性法規中。
《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關於港口、碼頭管理規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跨越水體的設施或者裝置產生污水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原油碼頭、危險品碼頭、水上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應急處置器材設備。第四十二條關於船舶管理規定,在流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和文書,配備油水分離器或者專用容器等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如實記載。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應當采取嚴格的防溢漏措施。因該條例在黑龍江省界河也適用,對促進黑龍江、松花江等河流的休養生息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順利實施將產生較大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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