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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花假幣不知有罪 無知未成年人獲刑1年零8個月
2009-01-15 09:19:52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吳靜怡 於成河 孫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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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5日訊 明知是假幣仍舊持有、使用是違法行為。昨日,南崗區法院的法官對記者講,法院在近期審理的『販賣70萬假幣團伙案』裡,團伙中一少年在明知是假幣的情況下,持有並使用了6000元,最終被判刑。

  據法官講,在2007年年末,無業男子王某在大連購得了70萬元的假幣後,將這些假幣轉賣給宋某。隨後,宋某找到自己在社會上認識的朋友,在大連、沈陽、長春和哈爾濱等城市,多次讓團伙成員拿著100元面值的假幣,來到煙攤和街邊小攤上購買10元以下的物品,借此來『套取』真幣,而其團伙成員將獲得20元的提成。

  一個月後,從農村來哈打工的少年明明(化名),通過朋友認識了該團伙成員趙某。之後,趙某帶著明明等人在東北多個城市花假幣換真錢。明明在哈市先後多次拿著100元假幣購買10元以下物品,換回真幣後交給趙某。第一次明明花掉了2000元假幣,第二次明明花掉2000元假幣。當明明帶著2000元假幣第三次作案時被警方抓獲。經審理,南崗區法院認為被告明明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最後,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被告明明有期徒刑1年零8個月;其他團伙成員以購買、出售假幣罪,均被依法判刑。

  主審法官表示,法律規定任何偽造、變造貨幣,以及購買、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依據《刑法》的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4000元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到10萬元罰金;數額巨大的(5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到20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2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到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法官指出,持有、使用假幣低於4000元的,將視情節,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