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6日訊 2007年4月18日晚飯後,家住樺南縣大八浪林場的楊某、沈某、袁某、張某在玩撲克時,黃某喝酒後也來玩撲克。在這過程中,因為互相開玩笑產生矛盾,黃某打了楊某臉部一拳,眾人將他倆拉開後,把黃某送回了家。楊某和妻子在回家途中,黃某又拿著菜刀追攆楊某,菜刀被他人搶去後,黃某便動手毆打楊某,造成楊某右眼球挫傷、右眼瞼裂傷,住院治療12天,花掉醫藥費4770.60元。楊某訴訟到法院,要求黃某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法鑒費、交通費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黃某兩次將原告楊某打傷且第二次拿菜刀在路上追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對原告身體造成了傷害,依法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依據《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判決被告黃某賠償原告楊某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242.60元的90%,即5618.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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