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以附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西泉眼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由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
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哈爾濱市西泉眼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對《哈爾濱市西泉眼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一、將《哈爾濱市西泉眼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水源保護區、水源樞紐工程保護區和輸水管線設施保護區范圍內由水源保護機構使用的國有土地及其附著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
二、將《哈爾濱市西泉眼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中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修改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中的『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並按照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