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民生
搜 索
我省規定22時至次日6時歌廳須『安靜』 居民區禁用喇叭
2009-02-05 08:46:32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李偉俏 齊燕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2月5日訊 記者從省政府獲悉,從本月1日開始,修改後的《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中對原有內容加以刪改,規定了居民在進行家庭娛樂活動時不許影響他人,歌舞廳、卡拉OK廳22時至次日6時不許噪聲擾民等,並制定了詳細的處罰規定。

  居民區設產生油煙等污染的服務業應審批

  ●規定:在居民區內申請設立產生煙塵、油煙、有害氣體、異味、污水、噪聲、振動等污染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處罰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處罰標准: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並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服務業須設置收集異味設施

  ●規定:飲食、服務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或設施,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並通過專用煙道排放。專用煙道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城市飲食、服務業應當安裝隔油池或采取其他處理措施,排放污水必須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准。其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處罰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處罰標准:給予警告,可並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夜間施工作業須向居民公告

  ●規定:建築施工單位因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報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因特殊需要確需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建築施工單位在夜間作業批准後,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處罰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處罰標准:處三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經居民區公路控制環境噪聲

  ●規定:建設經過居民區、文教區的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采取設置聲屏障或者其他有效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處罰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處罰標准:責令補作環境影響評價,並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噪聲超標影響居民限期治理

  ●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單位可以下達限期治理決定: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准、影響居民生活的商業經營及文化娛樂單位;排放噪聲或產生振動影響居民生活的鍋爐房管理單位。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處罰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處罰標准:除加收二至五倍超標准排污費外,並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歌廳22時至次日6時不許擾民

  ●規定:賓館、飯店、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廳等商業經營場所及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者必須采取防治噪聲污染措施,控制音量,使其邊界噪聲和室內音量不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准和文化部門規定的音量標准。禁止22時至次日6時產生噪聲,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處罰單位及標准: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室內噪聲超過文化部門規定標准的,由文化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居民區禁止使用喇叭喊人

  省轄城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出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規定:各種機動車輛應當嚴格遵守禁鳴喇叭的規定。在非禁鳴喇叭路段和時間每次按喇叭不得超過0.5秒鍾,連續按鳴不得超過三次。在居民區內禁止使用喇叭喊人。經批准安裝使用警報器的機動車輛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處罰單位:公安機關

  ●處罰標准: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商業經營不許用高音喇叭

  ●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禁止開展露天營業性卡拉OK活動以及在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噪聲的露天娛樂活動。

  ●處罰單位:公安機關

  ●處罰標准: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家庭娛樂產生噪聲影響鄰居由警方處罰

  ●規定:在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家庭娛樂活動時,禁止排放噪聲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處罰單位:公安機關

  ●處罰標准: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最高罰五千

  ●規定:禁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禁止銷售、使用超薄(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塑料食品袋、購物袋、垃圾袋等。

  ●處罰單位及標准:違反規定將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

  沿街商亭須使用清潔燃料

  ●規定:城區內的飲食、服務業及沿街商亭,必須使用型煤或者其他不產生異味的清潔燃料。

  ●處罰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處罰標准: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據介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居民賠償損失。因環境污染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  [2]  下一頁  尾頁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