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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民中獎彩票未打印出來告彩票站 一審獲賠七千餘元
2009-02-05 11:14:04 來源:大慶網  作者:邵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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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5日訊 大慶一彩民電話預購了20注同樣號碼的彩票,彩票站也同意給其打出20注,可是由於彩票機封機的時間到了,彩票站只打出1注。

  就是這個號碼竟然中獎了,可另外19注由於彩票站沒給打出來,無法兌獎。這位彩民一怒將彩票站告上法庭,討要另外19注的錢,法院一審支持了彩民的訴求。彩票站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1月10日,記者從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市中院改判彩票站無責任。

  彩票中獎引發官司

  張強在讓胡路區開了一家彩票站,僱用韓東給他賣彩票。2007年3月19日19時56分,老彩民李麗給該彩票站打電話預購了體彩〈全國聯網排列3〉第07070期的體育彩票,她欲買20注號碼為『1和4』的彩票。

  韓東同意給打20注並放下電話,此時已是當日19時58分,由於封機的時間到了,韓東只打出了1注『1和4』號碼的彩票。

  當日20時40分,李麗的愛人替她取彩票,發現彩票站只給打出1注彩票,便詢問為何只打出1注。

  由於該類型的體育彩票止售時間為每天20時,李麗的愛人見已無法再購買彩票,就拿著那1注彩票回家了,彩票站從預存款中扣除這1注彩票的錢。

  當日22時40分,吉林衛視公布了體彩〈全國聯網排列3〉第07070期中獎號碼為『1和4』。

  李麗認為,這號碼中了獎,另外19注彩票站沒打出來,是彩票站的原因造成的,彩票站應該賠償。

  為了獲得有利證據,李麗找到韓東,把韓東同意給她打20注彩票的對話錄了音。


   一審彩民獲賠7000餘元

  錄音為了啥?當然是打官司。李麗為維權將彩票站告到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李麗通過電話購買彩票,張強的僱員韓東承諾出票,雙方已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不屬於要式合同關系。

  張強對李麗打電話購買彩票的事實沒有異議,但雙方對李麗當時要求打多少注的彩票各執一詞。

  從李麗提供與韓東的對話錄音來看,韓東承認原告打電話要求打20注的彩票。

  雖然庭審過程中,張強及韓東主張錄音前喝酒了,但從其表述內容看,韓東神志清楚,語言合乎邏輯,不存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況。

  另外,韓東在庭審中陳述,在李麗錄音之前,李麗的丈夫對其進行了威脅。但從錄音內容看,錄音是李麗的丈夫調試錄音機時錄制的。因此韓東的主張對其進行威脅不符合邏輯。

  法院下達判決,被告張強違約行為給李麗造成7942元的損失(原告訴訟請求7980元中,應扣除19張彩票本金38元),應該賠償。

  終審改判彩票站無責

  張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體育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體育彩票是指以籌集國際和全國性大型運動會舉辦資金等名義發行的,印有號碼、圖形或文字供人們填寫、選擇、購買,並能夠證明購買人擁有按照特定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書面憑證,不記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記付利息,不流通使用。中國體育彩票規則以及購票須知均是由體育彩票發行人單方制定,為格式條款,彩民一旦選擇了交易,就必須完全接受該彩票規則及購票須知。

  《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載內容的形式。

  《中國體育彩票購票須知》第1條規定:兌獎號碼以本張彩票記錄的電腦打印數碼為准。因此,可以認定彩票合同為要式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

  王東輝法官就本案進一步解析說:『要式合同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空口無憑,以彩票為准。』

  原審判決認定彩票合同屬買賣合同,系不要式合同,錯誤,應予糾正。

  在本案的彩票合同中,李麗向張強所經營的彩票站打電話表示購買彩票並說出號碼和注數的行為應視為要約;韓東打印彩票並向李麗的丈夫交付彩票的行為應視為承諾。但僱員只打出了1注該號碼的彩票,因此,對於該號碼是否是20注雙方並未達成一致。

  根據《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韓東向李麗的丈夫交付1注彩票的行為應視為新要約,而被上訴方發現打錯了注數,但最終付款並將該彩票取走的行為應視為對新要約的承諾,故在雙方之間成立的是1注號碼為『1和4』的彩票合同。

  因此,張強並不存在違約行為,李麗以由於韓東的過錯造成其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請求,無法律事實依據。

  市中級法院下達終審判決,撤銷了原審法院的判決;駁回李麗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李麗承擔。(文中除法官外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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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