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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已過退休年齡的國企人員可補繳養老保險費參保
2009-02-21 15:25:0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邢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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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1日訊 連日來,許多關、停及破產企業職工反映,他們或停薪留職,或『放長假』,或再就業至私營企業,有的因出國等原因錯過了退休年齡,也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本人也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這部分職工是否能補繳社保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昨天,社保人員答復,已過退休年齡的國有企業職工參保,有相關具體政策規定。

  一、香坊區公濱路的李先生問:他原來在國有企業上班,後來出國,但從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本人也從未參保,現在已過了退休年齡,是否能補交養老保險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社保人員答復:依據黑勞社發[2007]52號文件規定,原所在的國有企業已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本人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也未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如符合應參保而未參保條件的,可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1.停薪留職人員。應當以歷年本企業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企業與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之和,將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交給企業;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代收代繳停薪留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停薪留職人員的繳費工資,應當列入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總額基數。

  2.『放長假』人員。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放長假』人員,企業及個人應以企業實際發放的生活費為基數繳納企業及個人應當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省級統籌前,如果生活費低於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省級統籌後,如果生活費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3.原國有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該企業屬於應參保而確實無力繳費的關、停國有企業,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補繳,從當地實行繳費開始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原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按上述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標准按職工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辦法核定,其間如進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按規定調整的數額可納入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標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後的下月起為其發放基本養老金,以前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李先生可按上述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下崗再就業職工秦女士問:1992年她在集體企業參加工作,單位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因單位不景氣,她於2000年到私企打工並參保至今,秦女士能否補繳2000年以前的養老保險費?

  社保人員答復:可以補繳。秦女士可持存檔介紹信,招工證明復印件(存檔部門蓋章),填寫《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增(補漏)減表》到市社保局業務窗口補繳以前年度養老保險費。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