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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我省四部新法規 假招聘罰5萬 坐堂行醫將解禁
2009-02-24 07:05:3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王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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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4日訊進入2009年,由省、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將陸續開始實施,規范人們的生產生活。記者對《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西泉眼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四部與人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規進行了解讀。

  坐堂行醫恢復合法地位《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5月1日起實施

  這是黑龍江省十年內第二次對中醫藥保護進行立法。為解決黑龍江省中醫面臨的問題,條例中明確提出了『發展中醫藥政府要出錢出力,否則一票否決』的有效做法。

  坐堂行醫是傳統的中醫行醫模式,但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裡,坐堂行醫屬非法。2007年,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通知,恢復坐堂行醫的合法地位。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執業資格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中醫醫療從業人員可以個體開業行醫或者到藥品零售企業坐堂行醫,依法從事執業活動。』這一規定使坐堂行醫在黑龍江省獲得解禁。

  《條例》第二十八條在放寬鄉村醫生從業政策方面作出了規定,使得農村大量『赤腳醫生』將通過培訓取得合法上崗資格。

  除以上亮點外,中西醫一視同仁,中醫藥納入醫保、新農合,政府可有償收購中醫藥資源,中醫藥知識產權受保護等等,都十分有利於黑龍江中醫事業的發展。

  限制界江船舶排污行為《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5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與俄羅斯擁有長達2661公裡界河、界湖共管水域。黑龍江海事局轄區內共有水路一類開放口岸15個。近年來,隨著黑龍江省口岸開放步伐的加快,水上內貿、外貿貨物運輸量和中外游客流量不斷增長,中俄界江、界湖的水體環境保持壓力加大。

  根據該條例,松花江流域包括中俄界江港口碼頭以及其他跨越水體的設施或者裝置產生污水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原油碼頭、危險品碼頭、水上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應急處置器材設備。

  《條例》同時規定,在流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和文書,配備油水分離器或者專用容器等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如實記載。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應當采取嚴格的防溢漏措施。

  水源保護區洗衣罰千元《西泉眼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4月20日起施行

  西泉眼水庫位於阿城區東南84公裡處,蓄水量4.78億立方米,是黑龍江省最大的水庫之一。

  《條例》將水源水質保護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要求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中的Ⅱ類標准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的生活飲用水源標准。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中的Ⅲ類標准。

  條例規定,水源保護區內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體(質)污染時,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污染。

  《條例》明確規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定位,水源保護區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對利用水源從事旅游等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違法行為最高將獲100萬元的處罰。如其中規定,在一級保護區內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鑒於該水庫距離市區有96公裡,為便於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日常管理,市編委會已經討論同意在水庫設立管理處,具體承擔水源水質保護和水源樞紐工程、輸水管線設施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侵害可口頭投訴《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4月1日起開始實施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條例》要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設置舉報、投訴信箱及電子信箱,指定專人受理舉報、投訴;舉報人舉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時,可以采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鼓勵實名舉報;投訴人投訴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時,應當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遞交投訴文書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明材料;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指定人員制作筆錄,並由投訴人確認。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可查封其財物

  《條例》要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可以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後,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經本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所得款項用於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有關費用。

  扣押勞動者資格證件最高罰2000元

  《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扣押勞動者資格證件、學歷證書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給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給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無故拖欠工資最高罰法人代表1萬元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報酬數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處法定代表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職介所假招聘最高罰5萬元

  《條例》規定,以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等欺詐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出租、出借職業介紹許可證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涉及一人500元的標准處以罰款。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