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霞女士問:她於1980年經正式招工到集體企業工作,但單位沒有辦理養老保險,1997年又調到國有企業並從當年參加養老保險,周女士是否要補繳養老保險費,應從什麼時間補繳?
社保人員答復:依據哈社險字[2001]30號文件規定,不同所有制的企業,應從市政府發布規章實施之日起參加養老保險。未按規定參加的,應按以下規定期限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
①國有企業、股份企業1986年底以前依法登記設立的,從1987年1月繳費;②集體所有制企業1989年6月底以前設立的,從1989年7月繳費;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1992年6月底以前設立的,從1992年7月繳費;④外商投資企業1985年底以前設立的,從1986年1月繳費;⑤私營企業1994年底以前設立的,從1995年1月繳費。
所以,您應按集體企業職工身份,從1989年7月補繳養老保險費。具體可填寫《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增(補漏)減表》,持檔案到市社保局業務窗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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