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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海事部門推動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2009-03-12 15:10:55 來源:東北網  作者:邵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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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人員及時將我方危防規定通報俄方
對船舶進行了拉網式排查
開展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專項行動

  東北網3月12日訊 (記者 邵奇)日前,在黑龍江海事局的主動參與和積極推動下,船舶防污染設備配備、應急措施和港口船舶溢油應急能力建設、強化防污染監管等強制性規定被寫入《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在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上通過。黑龍江海事部門被納入黑龍江省水污染防治執法主體。

  《條例》重點規定了船舶和港口碼頭的防污染兩大方面。針對黑龍江省港口、碼頭水上應急設施配備基本上處於空白、應急處置能力薄弱、管理不規范的情況,《條例》重點規定了『港口碼頭以及其他跨越水體的設施或者裝置應當設置獨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配備污染應急處置器材設備』。

  《條例》在防治污染設施方面規定『原油碼頭、危險品碼頭、水上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應急處置器材設備。在流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配備油水分離器或者專用容器等防污設備和器材,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應當采取嚴格的防溢漏措施』。這些規定主要是指要配備圍油欄、吸油船、吸油機、凝油劑等先進溢油污染處置設備,有了這些設備即可有效應對重大污染事件。

  《條例》規定了『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和文書,配備油水分離器或者專用容器等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如實記載。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應當采取嚴格的防溢漏措施』。這為海事部門對相當一部分船舶沒有取得法定的防污作業許可,安全隱患大,抗風險、抗突發事件能力不強的船舶進行監管提供了法制依據。

  該《條例》適用於黑龍江省松花江、黑龍江和烏蘇裡江三條江河流域防污染的監督管理、跨界協同管理、污染預防和治理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等方面,對於整個東北地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積極的意義。提高了船舶防污染的立法層次,為提高松花江重大污染應急處置能力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對拓展海事公共服務職能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橕,將對黑龍江、松花江等河流的防污治理發揮積極作用。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