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4日訊 (記者顧碩 邵奇)2008年1月,佳木斯市工商局查處某公路客運站銷售客運票強制保險案。
經查,2007年8月該客運站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意外傷害保險代理協議,雙方約定由保險公司委托客運站代理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將保險費金額的5%作為代理手續費交給該客運站。客運站在代售保險過程中,既不宣傳和明示,也不征求旅客意見,擅自收取每位旅客人身平安意外傷害保險費一元。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該客運站為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153421元,從中獲取代理手續費7671元。
佳木斯市工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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