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0日訊 記者在齊齊哈爾市棚改辦獲悉,《齊齊哈爾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補充規定》在萬眾矚目中揭開了神秘面紗。補充規定對過去安置辦法中沒有明確提出的情況做出了補充說明,尤其對低收入家庭棚改房在政策方面給予了較大的傾斜。
補充規定規定:對於棚改拆遷戶無證住宅房屋具有拆遷所在地居民戶口,但與其直系親屬關系為一個戶口,該戶口登記的人口結構符合分戶條件,且其它條件又符合無證住宅被拆遷住戶確認標准的,並經區相關部門核准後可比照無證房被拆遷住戶給予補償或安置。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超過70平方米以上或者房屋和人口結構符合分戶條件的,拆遷人可予以分戶,其分戶後超出原房建築面積部分按成本價格交納。
據介紹,補充規定中一個突出的亮點是對低收入家庭拆遷安置給出了相應政策。經區相關部門確認後的低收入家庭有證房屋被拆遷人按標准戶型安置後無力購買超出原房建築面積部分的,對原房建築面積部分確認產權,超出部分按成本租金水平建立租賃關系。被拆遷人租賃一定時間後具備支付能力,且願意購買的,允許其再購買原租賃部分的住房。無證房屋被拆遷住戶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並符合廉租房承租確認條件的,可優先安置廉租房,被拆遷住戶應按規定交納租金。低保戶和殘疾人按規定免交投資款後,原則上不允許上調一個戶型,但家庭人口在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居住確有困難,並符合再上調一個標准戶型規定的,拆遷人應允許其上調,其新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成本價交納房款。低保戶和殘疾人符合照顧對象條件的,只能一處房屋享受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其它住宅房屋再遇拆遷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補充規定對經營性房屋也做出了明確說明。拆遷具有營業執照、並進行稅務登記的生產經營性房屋,由於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或不能提供房屋相關手續,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一是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以前建造;二是檐高在3米以上,牆體厚度不低於37厘米;三是房屋建築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四是正在用於生產或經營;五是有固定資產賬;六是有勞動用工合同,且足額繳納『三險』。拆遷生產加工企業,被拆遷人要求易地安置的,拆遷人可采取易地遷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資金由被拆遷人自行遷建。
據了解,補充規定於本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