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7日訊 經過大半年的奔波,張先生的心情終於可以平靜一些了。
妻子曉梅(化名)生病後,為了得到應有的保險金,張先生幾次奔走於單位與保險公司之間,而投保的保險公司卻因為張先生隱瞞了被保險人的病史,拒絕賠償。
為此,張先生與妻子狀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想為自己討個說法。
2月17日,一審判決書下達後,張先生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理賠不成告上法庭
『現在我勝訴了,回想這大半年走過的路,心裡終於踏實了。』拿到判決書後,張先生高興地說。
7年前,張先生為妻子曉梅在平安保險投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簽訂後,張先生一直履行著合同的內容,每年1350元的保費從來沒有間斷過。
買份重大疾病保險只當心裡有個安慰,誰都沒有想過有一天真的能通過保險要求理賠,可是事情卻在2008年出現了變化。
去年4月26日,曉梅被醫院診斷為『宮頸原位癌』,而這個病正屬於張先生給妻子投保的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重大疾病。同時,張先生也按照合同規定,向保險公司報案。
5月4日,曉梅住院8天,進行了子宮切除手術。出院後,張先生多次來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這時卻稱張先生隱瞞曉梅的病史,拒絕賠償。
幾次協商未果後,張先生和曉梅將平安保險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金3萬元。
法庭爭辯各執一詞
面對張先生的指控,平安保險卻認為,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
雖然保險合同約定了被保險人患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應該給付保險金3萬元,但這項約定是有前提的。
在訂立合同時,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曾經詢問過張先生,曉梅是否有肝炎,而張先生的回答是『沒有』。
但在張先生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調查發現,曉梅在投保前曾有過乙肝,而且曾住院治療。這些事實,張先生在給妻子投保時並沒有履行告知義務。
對此,平安保險認為,根據張先生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相關內容,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解約不退費,是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
所以保險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並沒有過錯。
保險公司辯稱自己是按照保險合同來辦事,而張先生卻表示,妻子雖然得過乙肝,但在投保時,自己已經與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提到過,但當時的業務員並沒有提出異議。
法院審理支持理賠
經過審理,法院查明張先生的妻子在投保前確實患有肝炎,而張先生在投保時,保險公司詢問其妻子是否過去有過肝炎,張先生的答復確實是『沒有』。但曉梅現在要求理賠的疾病為『宮頸原位癌』與之前所患的肝炎無直接因果關系。
而對於保險公司所說的,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其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一事,法院認為,張先生不具有專業的保險經驗,與保險人相比,處於被動一面。而本案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在雙方爭議條款中,保險公司給了張先生明確的解釋。
在雙方對保險合同條款有爭議時,保險公司理應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所以對於平安保險的相關解釋,法院不予支持,判處平安保險向曉梅理賠重大疾病保險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