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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提出歷史城區概念 道裡道外南崗擬劃定歷史城區
2009-03-30 13:58:41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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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30日訊 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了解到,哈爾濱市擬制定《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取代2001年出臺的《哈爾濱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目前,《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在網上(網址://www.hrblaw.gov.cn)公開征求意見,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對《條例》(征求意見稿)與原法規的差異進行了解讀。

  編制保護規劃必要時舉行聽證

  哈爾濱市於1994年被列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2001年,哈爾濱市出臺了《哈爾濱市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對保護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建築、院落和街區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哈爾濱市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中的一些規定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此,市政府擬出臺《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取代《哈爾濱市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

  《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非常重視保護規劃在歷史文化建築保護中的作用。其第二章的內容就是『保護規劃和認定標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詳細規定了保護專項規劃內容應該包括: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專項規劃分期實施方案等內容。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公眾的意見,並由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第十六條規定,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修改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七條規定,市規劃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這些關於保護規劃的詳細規定都是現行《哈爾濱市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所沒有的。

  首次提出歷史城區概念

  與現行《哈爾濱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相比,擬出臺的《條例》(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了歷史城區的概念。《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歷史城區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能體現哈爾濱城市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歷史范圍清楚,歷史建築較多,需要保護控制的區域,包括道裡、南崗和道外三個老城區。道裡歷史城區范圍:以經緯街、松花江和濱洲鐵路線所圍合的三角形區域。南崗歷史城區范圍:以教化街、馬家溝河、寬城街和鐵路線所圍合區域。道外歷史城區范圍:以景陽街、北環路、二十道街和南勛街所圍合區域。

  歷史城區內新建建築須符合要求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城區傳統的空間尺度、道路線形、城市風貌和建築環境的保護,嚴格控制歷史城區內的建設強度,並實施下列保護措施:合理調整歷史城區用地構成;控制、疏散歷史城區人口;完善歷史城區的基礎設施;增加歷史城區綠化量。單位和個人在歷史城區內進行建設,建築的高度、形態和色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對歷史城區內的危舊房屋進行改造,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對歷史城區風貌、格局影響的評估報告;其建設不得破壞原有城市格局和風貌。

  所有權人須適時維護修繕歷史建築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保護院落和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對保護院落和歷史建築適時進行維護和修繕,並承擔相應的費用。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以及保護院落和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院落和歷史建築應當承擔保護責任,保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院落和歷史建築的整潔美觀和原有風貌,保證保護院落和歷史建築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這些進一步明確了保護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責任。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