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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加班最低工資168.7元 不能以補休代替
2009-04-02 08:46:43 來源:東北網-鶴城晚報 作者:沈佳薇 廉玉暉
東北網4月2日訊 按照規定,今年用人單位應從4月4日到6日安排勞動者休假3天。齊齊哈爾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說,清明節當天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並且不能以調休等方式代替,按照齊齊哈爾市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後,清明節期間全部加班的勞動者最低應得加班工資168.7元。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加班費有特殊的算法。
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科了解到,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按月計薪天數21.75天算,法定節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200%。以齊齊哈爾最低月工資525元為例,職工每日最低工資為24.1元(525÷21.75=24.1元),小時工資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將計算得出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分別乘上3倍(法定節假日)或者2倍(正常公休日),便是當日應得的加班費。這樣算來,如果4月4日加班,加班費最低應約為24.1×300%=72.3元;如果是在4月5日和4月6日加班,兩日加班工資最低將不少於96.4元。因此,如果勞動者在清明節期間全部加班,最低應得加班工資168.7元。
除此之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