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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不達標按天退熱費
2009-04-11 07:36:21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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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11日訊 記者日前從哈爾濱市供熱辦了解到,從去年開始著手修訂的《哈爾濱市供熱管理辦法》草案已經完成,正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新《辦法》規定,供熱質量不達標,供熱企業不僅要按天退還用戶熱費,還可能被清除出供熱市場。

  供熱不達標退熱費

  現狀

  關於供熱質量不達標進行賠償的問題,哈爾濱市的原《供熱管理辦法》未涉及此內容。

  《省供熱條例》雖對室溫不達標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在執行中存在用戶索賠困難、法院不受理起訴案件、供熱質量不達標處罰主體不明確等問題。

  新規

  為暢通用戶維權渠道,修訂的《辦法》作出如下規定:測量室溫應當使用經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測溫儀器,測量結果由用戶簽字,作為測量室溫的證據。對於專業檢測機構按此規定和規范檢測的室溫,應當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新《辦法》規定,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供熱主管部門。

  用戶室內溫度低於規定或約定溫度的,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處理方案。

  自投訴之時起72小時以上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屬熱源單位、供水、供電或由於開發建設單位遺留的房屋工程質量問題、物業和房管單位未采取防寒保溫措施等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由供熱單位向責任單位追償。

  供熱單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賠償責任的,用戶可向供熱主管部門或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熱費可分期支付

  現狀

  目前,政府調整熱價雖然履行了調研、測算、聽證等程序,但熱價都包含哪些構成要素,透明度不高。老百姓交納熱費後,對哪些費用還需另行交費模糊不清。

  新規

  修訂的《辦法》對於供熱企業調整進行了規定。熱價不足以補償供熱成本致使熱力企業經營虧損的,熱價不足以補償正常的供熱成本但又不能及時調整熱價的,或能及時調整熱價,但調價幅度超出居民承受能力、價格調整不到位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熱力企業實行臨時性補貼。

  安裝計量儀表的用戶,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基本熱價可以按照總熱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標准確定。暫不具備按照兩部制熱價計費條件的居民用戶,熱費應當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積計收。使用面積包括套內使用面積、有供熱設施的陽臺面積和沒有供熱設施,但與供熱房間相連、沒有隔斷、沒有門的陽臺面積,按比例分攤的有供熱設施的樓梯、走廊等公共面積。

  熱費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交納的方式,一次性交納的,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期交納的,應當在開栓前至少交納百分之五十,供熱期結束前全額結清。

  新建住宅在供熱期間進戶的,供熱單位可以按實際供暖月向用戶收費。當月20日至下月20日為一個供暖月,在供暖月中,15天(含15天)以內收半個月供熱費,15天以上收一個月供熱費。


  停熱須在開栓30日前申請

  現狀

  隨著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既有住宅分戶供熱改造進度的加快,許多居民擁有多處住房後對空閑房屋希望能申請停熱,免交或少交熱費。雖然《省供熱條例》對用戶申請停熱的規定體現了『熱是商品』的消費需求,但在具體執行中,由於沒有具體規定哪些可以停熱,哪些不能停熱,由此引發矛盾糾紛不斷。

  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協議。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確定的標准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實行熱計量的,交納基礎熱費。

  新規

  新修訂的《辦法》考慮到松北、呼蘭等地入住率較低不具備申請停熱條件,為實現供熱節能減排,修訂的《辦法》規定對不具備停熱條件的,可以辦理限熱——低溫運行,限熱用戶由雙方協商確定交納熱費。

  用戶擴大或減少供熱面積的,應當經供熱單位同意,並在供熱期開始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相關手續,並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

  新建居住建築第一年交付使用的、停熱的用戶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情況不允許停熱。


  供熱不好強制退出供熱市場

  現狀

  從2002年開始,哈爾濱市供熱市場的門檻敞開,哈市供熱單位發展到1000多家。由於沒有明確的規定,相當多供熱單位不具備從業條件,不承擔社會責任,供熱質量不達標,用熱居民不滿意,政府及供熱管理部門又無法將其清出供熱市場。

  《省供熱條例》雖然在總則中明確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但對實施范圍、實施主體、授予程序等未作具體規定,因此,到目前為止,供熱特許經營尚未實行,供熱准入退出制度仍未建立,這是供熱市場監管乏力的主要原因。

  新規

  為解決這一問題,新《辦法》規定,擅自提高或采取縮短供熱時間、降低供熱質量等手段變相提高供熱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擅自停業、歇業、棄管的,或擅自對所供熱的區域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由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經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供熱主管部門決定,無條件收回其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接管;被撤銷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三年內不得申請從事供熱特許經營。


  分戶業主維修室內供熱設施

  現狀

  原《辦法》規定,用熱單位的入戶線、庭院管網及室內供熱設施,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省供熱條例》規定,『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產權歸房屋所有人所有』。

  近幾年,供用熱雙方因室內設施維修養護責任及涉及的損失賠償爭議不斷。

  新規

  新《辦法》對已實行分戶的,室內供熱設施產權歸個人,由業主負責維修養護,供熱設施跑冒滴漏給相鄰用戶造成損失的,除因供熱運行參數不合理造成的設施運行事故外,由責任業主負責賠償。業主也可聘用專業隊伍或委托供熱單位維修,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委托維修合同,出現損失賠償等問題按合同約定執行。

  對未實行分戶的,不界定室內設施產權歸屬,只規定室內設施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用戶承擔監護責任並為供熱單位維修養護提供方便。設施跑冒滴漏造成的損失,屬供熱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負責賠償;屬用戶原因的,由用戶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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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