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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困難企業享多項補貼 城鎮職工社保費率降低
2009-04-13 20:12:15 來源:東北網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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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13日訊 (記者 印蕾) 記者從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哈爾濱市日前出臺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崗位的相關政策,將對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同時從2009年4月起,市區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費率。

  困難企業可享社會保險、崗位和職業培訓三項補貼

  經審核認定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補貼執行期限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職業培訓補貼由就業專項資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包括養老、醫療、失業三項,補貼標准依據由於生產任務被較少采取暫時放假職工人數,或者依據由於采取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減少工資的職工人數,按其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50%標准支付,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崗位補貼標准依據減少工資職工人數,按每人月補貼370元支付,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時,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的年補貼額不超過上年該企業繳納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的10%。職業培訓補貼由就業專項資金適當支付。社保、崗位和職業補貼,同一困難企業只可享受一項。

  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對困難企業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年內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允許在一定時期內緩繳失業、醫療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核准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不能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降低

  本月起,哈爾濱市還將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費率。其中,失業保險費率單位繳費部分由原來的繳費工資總額2%降到1%,下降幅度為50%;工傷保險在原基准費率基礎上降低0.1個百分點,下降幅度為5%-20%;生育保險費率由原來的按工資總額的0.6%繳納降低為按0.5%繳納,下降幅度為17%。上述社會保險參保單位將從4月份起統一按照降低後的費率申報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繳費額。


 

  『困難企業』的認定標准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被認定為『困難企業』:

  1、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其中『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界定為2007-2008年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2、受當前經濟危機影響,生產經營發生暫時困難且恢復有望,暫時難以支付職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具體是指2008年1-9月份生產經營狀態正常,同比銷售額未出現下降或下降幅度未超過5%,2008年10月-2009年2月期間受金融危機影響,生產任務(訂單)減少、庫存增加、主營收入較上年同期下滑10%以上,守法誠信經營,信貸信用良好,一旦金融危機渡過即能恢復生產的企業。

  3、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市產業和環保政策的企業。具體是指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市場准入產品,生產環境符合環保要求,未產生環保垃圾或已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理,經環保部門檢驗達標的企業。

  4、已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措施穩定職工隊伍並向社會承諾不裁減人員或少裁減人員的企業:具體是指企業已制定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方案並已在企業內部組織實施;職工隊伍穩定,公開向政府和社會承諾不裁減人員或少裁減人員的企業。『困難企業』認定時限

  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難企業』申報認定工作從4月15日開始,到5月15日截止。具體認定流程可登陸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詢。今後如有新產生受金融危機影響並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經市困難企業認定工作聯合工作組共同研究,將另組織安排『困難企業』補充申報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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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