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6日訊 近日,哈爾濱市消費者王女士和女兒到超市購物,因排隊與一名男顧客發生口角,男顧客對母女倆大打出手後逃跑。對此,消協認為,該超市沒有盡到保護的義務,應承擔責任,賠償相關損失。而超市方面認為,這樣的突發事件,自己無責。
日前,公安部門依然沒有找到打人男顧客,王女士認為,超市沒有及時阻止男顧客打人、並幫助女兒追趕攔截打人者,對自己受傷負有責任,應賠償部分醫藥費、誤工費。
王女士自述:
3月25日12時40分,我和女兒在哈市『家樂福動力店』買肉,記得當時只有三四個人排隊。我想去隊伍前面看一眼肉。
排隊的一名男顧客就說我插隊,對我破口大罵,我理論了兩句,他突然對我動手,對我的面部、頭部多處捶打,我一時間疼昏過去。這時我女兒上前和他爭論,男顧客又把我女兒打倒在地。我女兒大喊,男顧客立刻向出口跑去。女兒在後面邊追邊喊抓人,跑了數百米,男子跑出超市。追趕期間,始終沒有工作人員、保安等幫助攔人。女兒只好撥打『110』、『120』求救,醫護人員到現場救了我。
家樂福:突發治安事件 超市無責任
家樂福法律顧問汪浩律師認為,超市有保證內部各項設施安全的主要責任,對於每天進入超市的顧客,很難判斷會發生什麼樣的突發情況。如果是超市在促銷情況下,沒有維護好秩序,導致顧客之間發生口角,超市應該分擔責任。但此事件中,兩名顧客在普通的消費過程中發生口角,是一起治安案件,不屬於超市必要的管理關系,超市沒有責任。
消費者:正方:有責任 反方:不負責任
消費者劉女士:
這件事發生在超市裡,消費者到超市購物,就是圖超市的秩序好、環境好,因此超市應該負責的不只是商品質量和服務態度這麼簡單,也應該保護消費者購物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消費者程先生:
我認為主要責任是打人者,發生這樣的事情和個人素質有直接關系,不是超市單方就能杜絕的,超市可以不負責。
律師陳志芳
此事件中從發生到結束,雖然短暫,但也至少經過了幾分鍾,在這個時間內,超市保安人員有能力趕到現場並提供幫助。如果超市不能提出證據,證明對王女士提供了必要的幫助,則應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省消協:場所內受侵害 超市有責任
省消協調解人員認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及財產不受侵犯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保障安全的要求。省消協認為,事件中,顧客發生口角後,超市保安人員不能及時勸阻和追趕打人者,沒有盡到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應為此負有責任。
派出所郭警官
超市因其經營環境復雜,人員流動很大等特點,經常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或者治安案件,突發事件的情節也無法預料,超市管理起來,難度較大。如果要求超市對發生在經營場地內的治安案件都負責任,確實不太現實,這類事件主要由公安部門處理。但若超市加強服務和管理,會避免一些事件惡性化發展。